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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字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2-04 11:13


  【论文摘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先秦诸子都是通过对崩溃了的礼乐秩序进行反省和理解,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起自己的思想体系,所谓“百家争鸣”正是根源于他们对传统礼乐秩序之精神实质与社会功能的不同判断产生的,其中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主题。基于这种思考,中国形成并发展出了“法”、“刑”、“礼”、“德”、“律”等法律文化。

  【论文关键词】法 引礼入法 德主刑辅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人们最经常阅读到的字是:法、刑、礼、德、律。这是一个最平常的现象。但通常的现象必然蕴含着一种文化意蕴,包含了中国古人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活动的完整而深刻的理解。文字乃是一种符号,在某种文化中反复出现的符号一定包含了一种意向,这种意向就存在于被这种文化符号所包围的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之中,潜移默化乃至于人们往往并不自觉,所以这就需要一种文化解释。倘若你要去判断这种文化解释是否具备合理性,也许只要通过反思生活在这种文化传统中的人们的心理世界即可获得。在中国古代社会,与古老的法律活动相关联的法、刑、礼、德、律五个文字表达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思想意向,表现了中国人对法律活动的完整理解。

  一、古汉语中的“法”

  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中说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法,今文省;水,准也。北方之行,像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也。廌,解豸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薦,兽之所食草。从廌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帝曰:何食何处?曰:食薦,夏处水泽,冬处松柏。”
  对许慎所写的这段话,有三点对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的内涵十分重要:
  (一)刑
  “灋,刑也”。许慎说:“刑,罚罪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声。” “井”可以理解为一种刑具,自然可以引申为一种惩罚;而刀显然是一种惩罚。这样的话也许“刑”字可以被解读为用刑具把犯人固定住,然后施以惩罚,当然这种解释也许有想当然的成分,但应该与“刑”字的多数用法是契合的。“刑”字古代社会很多地方的使用就是一种惩罚,比如古代的司法官经常讲到的“大刑伺候”,这里的“刑”肯定是一种惩罚,在人们习惯用语中所使用的“重刑”、“轻刑”等概念中的“刑”也是惩罚的含义。此外,从“刑”产生的背景也可窥见其“惩罚”的意思。《国语·晋语》:“夫战,刑也。”就是最好的佐证。刑罚从战争中产生“因天讨而作五刑”、刑具从兵器中产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法官从军官中产生。
  从更深层次的精神价值角度上看,正如许慎所指出的,“法”的古文字意义除了含有“惩罚”之意外,还具有“标准”的意思。而“刑”与“型”相通,孔子所谓“君子怀刑”,指的就是君子不忘“标准”和价值“方向”之义,而不仅仅强调对犯罪实施惩罚。从根本上说,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国传统文化所要追求的是一种非“刑律”维持的礼乐文明。这种礼治秩序既不是纯粹道德意义上的,也不是纯粹法律意义上的,而是一种人伦和谐的“伦理法”秩序。
  (二)水
  “平之如水,从水。”初看,也许我们都会像许慎一样,理解为“公平”。但其实灋字中的水所包含的并不是公平正义,倒是廌作为一种威严的象征同时向人们传递了公平的意蕴。灋中之水的原始本意乃是一种惩罚,在古老的社会里,当一个人犯罪之后,法官就要对他进行惩罚,惩罚中最常见的就是放逐,将其流放到河的那一面去。在古老的社会里,人群都是依水而居,在没有河流的地方人们是很难生存的,所以放逐就是一种真正的惩罚。从这里当然我们也看到,惩罚就一定要让被惩罚者的生活与正常人的生活相分离,最起码要让他们过一种低于正常人的生活的生活。“人们把违背公共生活准则的‘罪犯’驱逐到‘河’那边,就是死刑宣告。这样,久而久之,就使河流带有刑法的威严,并进而被赋予一种文化的意义,因为它成为了当时公共生活准则的化身。”
  可见,水的原始本意并不是所谓的公平,把水解读为公平实际上是一种直观思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水基本都是平的,由此做出习惯性联想并进而认为法律代表着一种公平。说法律代表着一种公平当然是对的,但公平的文化意蕴并不是出自于水,反而是做出惩罚的主体“廌”。也有人把法中的水看做是自上而下的一种统驭,水的自然本性当然是自上而下的,但水的自上而下的流动的本性与法无关,与法相关的水的文化功能代表的就是一种惩罚,一种对违反了公共生活准则的人所进行的惩处。既然水代表了一种惩罚,而这个惩罚的制作者即为法官,所以古老的法文化中的水所代表的也是对于“灋”的理解的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
  (三)廌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这其实是一种“神明裁判”的体现,遇到无法决断的案件,就将神兽廌牵出,它会用头上的角顶触有错的一方,由此帮助辨明是非。“廌,解豸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廌可以做多种理解,“廌是一个形如牛、羊、鹿、麟一样的动物,其特点是独角,其功用是别曲直、正刑罚、赏善罚恶。其实,它既不是神奇的动物,也不是一个传奇式的古代人物,而是自黄帝时起世代主管军事和司法事务的东夷部族的图腾,即一角之兽廌,其读音或名称为蚩尤、咎繇、皋陶。又称作‘夷兽’。”“廌是正义、公平、威严的象征。廌自产生之日起,便与法律、司法审判活动结下了不解之缘。东汉时,当繁体的‘灋 ’简化为‘法’时,被隐去的‘廌’的形象,仍在各种建筑物上宣示着自己的存在。而这只古老的东夷之‘夷兽’,最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一角圣兽’。” 廌的形状可以做多样化理解,廌的功能也并非单一,但当与 字结合去加以理解的时候,廌的中心职能就是司法审判,就是要解决纠纷。廌作为 字的一个核心结构,向人们传递了法律现象的根本意向,传递了法律活动的根本职能,即法律活动的中心议题就是“决狱”,并且要公正地“决狱”。”



  二、礼

  (一)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 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 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二)引礼入法
  为“群儒之首”的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史称“汉代孔子”。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
  在法律思想方面,首先,他进一步完善了天命神权的封建正统思想。由他所倡导并经《白虎通义》明确昭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后来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德主刑辅”,则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三、德主刑辅

  与董仲舒的天命神权和“阳德阴刑”一脉相乘是他的“性三品”学说。他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他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具体说来,少数统治者是圣人之性,也即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大多数贫穷的“斗笠之民”是下等之性,天生性恶,虽教而无功,就侧重用刑。这二者皆不可以“名性”。可以“名性”的只有第三种,也即中民之性,既可为恶,也可为善,但必须经过教化之后才能为善。对中间阶层主要用德教,只有在教化不成功时才可以用刑。
  总之,董仲舒的天命神权思想、“阳德阴刑”论和“性三品”说共同构成他的“德主刑辅”理论的三大支柱,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思想儒家化的终结。从此以后,儒家思想不断渗透到法律内容,而且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四、总结

  “法”、“刑”、“礼”、“德”、“律”是能够反映中国法律文化整体风貌的五个古文字,对这几个字的整体性解读有利于开辟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法观念的全面把握,更有利于加深对中华法系的文化感受。
  “法”、“刑”、“礼”、“德”、“律”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整体面貌的反应,它们向欲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人宣示着中国人对法律理解的特有的方式。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理性的,从这五个字中我们可以获得明显的感受,但中国法律文化的理性不是西方人的“形式理性”,而是一种“实质理性”,或如李泽厚先生所说是“实用理性”,但它绝不是被泛化的庸俗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具有良好的“人文关怀”的真正的人的理性,甚至可以被解读为一种生存论意义上的法哲学意蕴,这又是中国法律文化卓然独具的特色。



本文编号:1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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