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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发布时间:2017-10-09 16:45

  本文关键词:高法院: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多相关文章: 征收土地 可诉性 征地补偿标准 裁判要旨 被征收人 受案范围 安置办法 土地管理法 工矿用地 桥市


【摘要】:正【裁判要旨】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963号【案由】征收土地公告【案情】2010年5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辽政地字(2010)
【关键词】征收土地;可诉性;征地补偿标准;裁判要旨;被征收人;受案范围;安置办法;土地管理法;工矿用地;桥市;
【分类号】:D925.3;D920.5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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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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