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清两朝“榜告”看湖湘学派对湖南司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10-11 18:24
本文关键词:从宋、清两朝“榜告”看湖湘学派对湖南司法的影响
【摘要】:宋、清两朝的湖湘司法"榜告",体现了湖南司法的地方性实践。其在"化弊清讼""以仁恤民""纯良风俗"和"察吏安民"方面,受到湖湘学派"经世致用""熔炼多家""敢为人先"等独具一格的思想影响。对于一种本土思想资源的地方法治利用:它从"人才群体"和"士风民情"两方面,给出了"作为动力的资源"与"作为场境的资源"的现代启示。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 “榜告” 湖湘学派 地方法治 湖南司法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2BFX020)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5B198)
【分类号】:D929
【正文快照】: 本文所谓“榜告”是一概称,指地方官员治理活动中政令传播的一种主要形式或载体,具体可称之为“榜文”“告示”“榜谕”“檄文”等。但它不同于由皇帝或中央机构所颁布,并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文书形式。而后者,有学者称为“榜谕”“榜示”等[1]。有宋一代,周敦颐以“濂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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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钢建;赵香如;;李栗谷的法思想与湖湘学派[J];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2012年03期
,本文编号:101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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