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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5 11:39

  本文关键词:中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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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形势下,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发展构想,新丝路北线计划则涉及到我国与俄罗斯以及西北欧之间的海上船舶货物运输贸易需求,同时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北极地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从未来我国商船在北极东北航道尤其是是以俄罗斯北方海航道为主要航线中的航行谈起,引出俄罗斯国内法上对于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为切入点,力争重点通过对中俄国内法上关于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对比,并对俄罗斯国内法上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和了解,为未来我国商船在北方海航道的通航事先作一个制度上的介绍和知识储备,以有效应对未来我国商船在该航道有可能发生的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以及保险法律争议等问题。全文共分为七部分,首先在绪论部分重点阐述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研究价值,以北方海航道对于未来我国商船远洋运输的重要性,引出下文进行中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的意义。第一章主要是对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界定,以及对中俄国内法上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背景进行介绍。第二章到第五章则通过将俄罗斯国内法与我国国内法上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其中具体包括对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即船东互保协会法律地位的比较,船舶燃油污染风险变更制度的比较,污染损害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比较以及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比较。第六章则结合近年来我国沿海海域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的实际状况和严峻现实问题,思考并讨论完善我国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通过对中俄国内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方式,发现并反思目前我国国内法中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船东互保协会作为承保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船舶燃油污染风险变更因果关系区分不清,缺乏对于燃油污染损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诉讼权的配套规定,以及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偏低等。本文针对国内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以俄罗斯国内法上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具体法律制度规定为参考,针对每一项制度当中所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其完善措施,如建议在保险法和海商法中对船东互保协会进行重新界定,明确风险变更的因果关系,提高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力求不断完善已在国内初步建立起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为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界和船舶航运实务界提供点滴助益。
【关键词】:北方海航道 船舶燃油 责任保险 中俄比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51.2;D922.294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2
  • 绪论12-18
  • 一、选题背景12-15
  • (一) 中国商船北极航行的思考12-13
  • (二) 北方海航道概况13-15
  • 1、北方海航道的地理位置13-14
  • 2、北方海航道的航运价值14-15
  • 二、研究意义和价值15-17
  • (一) 北方海航道的船舶燃油污染风险15-16
  • (二) 中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的价值16-17
  • 三、研究方法17-18
  • 第一章 中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背景18-27
  • 第一节 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的渊源18-20
  • 一、船舶燃油的范围界定18-19
  • 二、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19
  • 三、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19-20
  • 第二节 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国际法律规制20-22
  • 一、《燃油公约》及其对中俄两国的影响20-21
  • 二、《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及其对中俄两国的影响21-22
  • 第三节 中俄国内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背景阐述22-27
  • 一、中国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法律背景22-23
  • 二、俄罗斯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法律背景23-27
  • 第二章 中俄船东互保协会承保制度的比较27-32
  • 第一节 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承保主体的区分27-28
  • 一、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27
  • 二、船东互保协会的承保27-28
  • 第二节 船东互保协会法律地位之比较28-32
  • 一、俄罗斯国内法对于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界定29-30
  • 二、中国对于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界定30-32
  • 第三章 中俄船舶燃油污染风险变更制度比较32-38
  • 第一节 风险变更制度阐释32-34
  • 一、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风险32-33
  • 二、风险变更制度的概念33
  • 三、风险变更制度与保证制度的辨析33-34
  • 第二节 中俄船舶燃油污染风险变更条款比较34-38
  • 一、俄罗斯国内法上的风险变更条款34-35
  • 二、中国国内法上的风险变更条款35-38
  • 第四章 中俄船舶燃油污染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比较38-41
  • 第一节 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38
  • 一、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概念38
  • 二、第三人对船东互保协会的直接请求权38
  • 第二节 第三人直接诉讼条款的具体比较38-41
  • 一、俄罗斯国内法上的直接请求权制度39-40
  • 二、中国国内法上的直接请求权制度40-41
  • 第五章 中俄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比较41-47
  •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其国际法体现41-43
  • 一、燃油污染事故船东及其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权41-42
  • 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法体现42-43
  • 第二节 中俄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限制数额的具体比较43-47
  • 一、《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运法典》的规定43
  • 二、中国《海商法》的规定43-44
  • 三、船舶燃油污染责任限制数额的具体对比分析44-47
  • 第六章 对我国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47-58
  • 第一节 我国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问题评析47-50
  • 一、船东互保协会承保主体法律界定不明47-48
  • 二、船舶燃油污染风险变更制度的不足48
  • 三、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缺陷48-49
  • 四、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偏低49-50
  • 第二节 船东互保协会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50-52
  • 一、船东互保协会在《保险法》中的界定51
  • 二、船东互保协会在《海商法》中的界定51-52
  • 第三节 船舶燃油污染风险变更制度的完善52-54
  • 一、风险变更因果关系的明确52-53
  •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53-54
  • 第四节 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54-55
  • 一、在实体法中赋予第三人直接诉讼权54
  • 二、强制责任保险和非强制责任保险的区分54-55
  • 第五节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55-58
  • 一、船舶燃油污染保险人赔偿责任限制权的完善55-56
  • 二、提高我国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措施探讨56-58
  • 结语58-59
  • 参考文献59-63
  • 致谢63-64
  • 个人简历64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晓;丁亚明;;俄罗斯北方海航道通航规定介绍[J];航海技术;2014年06期

2 白佳玉;李翔;;俄罗斯和加拿大北极航道法律规制述评——兼论我国北极航线的选择[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6期

3 白佳玉;杨占波;;我国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需深度完善[J];祖国;2014年15期

4 白佳玉;杨占波;;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制法律制度反思——从北方海航道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制法律适用谈起[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4期

5 白佳玉;;中国北极权益及其实现的合作机制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3年12期

6 王莺;赵s,

本文编号:103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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