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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0-25 11:05

  本文关键词: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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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品房包销作为现代主流的销售方式,自有存在的市场基础,但我国法律对其没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包销制度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很容易对商品房购买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损害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利益。本案即属对包销性质理解不清而导致的一系列争议和分歧的典型。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皓羽公司与苏金水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究竟是属于居间行为还是代理行为,一审法院将他们的关系界定为居间行为,否定了苏金水向皓羽公司支付价款的行为是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二审及再审法院则将其界定为代理行为,因此也认定苏金水支付了合同款项,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二,金华公司是否需因“一房二卖”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和再审法院认为“一房二卖”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只要客观上存在“一房二卖”的事实就需要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抗诉机关以及金华公司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比补偿性赔偿制度更严厉的赔偿制度,旨在遏制恶意违约者的行为,若不存在过错就不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以上两个焦点,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首先,皓羽公司与金华公司签订的包销合同中规定皓羽公司以金华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的签订,应属于代理关系。通过分析,包销关系属于特殊代理关系,但由于本案中只涉及到包销期满前的情形,界定为一般代理关系并不影响对本案的认定和判决;其次,本案二审、再审法院判定金华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结果是正确的,但惩罚性赔偿是较严厉的赔偿制度,是对恶意违约行为的惩治,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
【关键词】:包销 代理关系 惩罚性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D920.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引言9-11
  • 1.1 选题背景9
  • 1.2 选题意义9-11
  • 第2章 基本案情11-14
  • 2.1 案情介绍11-12
  • 2.2 法院审理结果12-14
  • 第3章 本案争议焦点14-16
  • 3.1 本案是否属于代理关系14
  • 3.2 金华公司是否应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4-16
  • 第4章 本案争议焦点分析16-27
  • 4.1 本案属于特殊代理关系16-22
  • 4.1.1 本案不属于居间关系16-17
  • 4.1.2 本案属于特殊代理关系17-22
  • 4.2 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22-27
  • 4.2.1 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立要件22-24
  • 4.2.2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立要件24-25
  • 4.2.3 金华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5-27
  • 结论27-29
  • 参考文献29-31
  • 致谢3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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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J];清华法学;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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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奇;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其功能[J];嘉兴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5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04期

6 崔明峰,欧山;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0年03期

7 陈福民;商品房包销行为初探[J];法学;1999年1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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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机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3 窦唯一;房地产买卖居间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4 张洋;论代理行为的构成及效力[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



本文编号:109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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