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性”之要求与实践功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9 19:30
本文关键词:“法的一般性”之要求与实践功能研究
【摘要】:"法的一般性"对法治实践提出了多维度要求,在调整方式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法律调整具有普遍性的同类事物,排除个别化和特定化;在内容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常情常理;在运作层面,"法的一般性"要求所有法律主体都遵守法律,同一规则在同等情况下得到一致适用。"法的一般性"具有多方面重要功能,首先,调整对象的普遍性能充分拓展法律的调整范围;其次,一般性的抽象概念富有弹性,给司法裁判和日常行为留下了必要的自由空间;此外,一般性调整意味着法律不针对特定的主体,能有效地减少实施法律的阻力。在我国当前实践中,一般性规定不合理、具体规定突破一般性条款等现象不时发生,亟需进行矫正,使"法的一般性"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关键词】: 法的一般性 普遍性 规范调整 法律分类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法的一般性”是法理学的核心论题之一,也“法的一般性”之具体要求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之基础。尽管我们不时能看到“法律调整对象的一般性”、“法律概念的一般“法的一般性”内涵非常丰富,当“一般性”指性”以及“法律效力的一般性”等表述,但我们对的是“普遍性”时,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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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馨;;也谈法律文化的功能[J];社科纵横;2006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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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1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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