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为名将手机拿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7-11-14 15:08
本文关键词:以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为名将手机拿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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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要点】被告人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欺骗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被告人使用,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将手机拿走。这种行为不同于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抢夺,也不同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诈骗,而是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秘密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盗窃罪。【案情】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烟台市某酒店餐厅内,谎称有急事,向在邻桌就餐的
【作者单位】: 烟台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4.35;D920.5
【正文快照】: 【要点】 被告人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欺骗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被告人使用,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将手机拿走。这种行为不同于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抢夺,也不同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诈骗,而是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秘密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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