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的哲学趣向:将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学
发布时间:2019-11-20 01:58
【摘要】:德沃金的法哲学思想非常丰富,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解读,本文认为,德沃金的法哲学趣向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将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学,这造就了其独特的法律观,即诠释性(Interpretive)法律观。 按照诠释性法律观,法律既不是某些法律语义理论所认为的标尺化的东西,即符合某些固定语义规则的东西,也不是因袭主义法学所认为的既往政治活动的机械化延续,更不是实用主义法学眼中唯未来社会利益是从的任意说辞,而是一个诠释性概念。诠释性法律观是对美国当时盛行的实证主义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的反动,旨在克服实证主义法律观的片面性、机械性,以及实用主义法律观的任意性缺陷。诠释性法律观的独特性在于:它要求司法者置身于法律之中(立足内在观点),对法律采取一种彻底的反思性和辩证性(诠释性和整体性)、而非简单的外在描述性和分析性的态度,对影响法律裁判的一切因素予以全面的考虑。诠释性法律观旨在解决法哲学中的理论性争议,它要求我们认真思考诠释性法律的实质根据所在,那就是法律概念本身所应具备的、深层次上的政治道德基础。法律不是简单的规定,其上寄托了我们的政治理想——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以及道德目标,承载着我们想要做一个什么样的人的美好设想。因此,诠释性法律观下的法律是作为整体的法律。 德沃金提出的诠释性法律观把法律预想为封闭、完美的体系,否认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它所仰仗的“原则立法论”实质上利用了一个宽泛的概念(原则)来弥补司法中的法律漏洞。若说它的这种预设过于乐观,那么它对司法者提出了的赫拉克勒斯(Hercules)式的诠释性法律观要求,就不免过于理想化了。但是,我们不能否定这种理论的积极意义,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法律语义学、因袭主义法学和实用主义法学的片面性、机械性和任意性,做到了尊重法律并还其本性——人文性,而且贯彻了其一向主张:认真对待权利。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虽然德沃金没有在其著作中给出具体、明确的答案,但他却自信的说:对该问题,他的回答已得要点。因为他从始至终都是在追寻“法律是什么”的答案。正如他最后所强调的,他并没有为法院的审判庭设计出一套规则,把具体事实和法律套入之后就可以得出正确的裁判。他所假想的、具有超人能力的赫拉克勒斯法官向我们显示了隐藏在他们的判决之中的结构,从而可以让人们公开研究和批评。如此做法正是德沃金法哲学趣向的集中体现。 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研究德沃金法哲学思想的预备性知识,即对有关“诠释”的词义辨析以及对作为一种独特的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哲学诠释学的简要介绍;第二大部分是本文的主体,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德沃金的诠释性法律观提出的语境,接着详述了德沃金诠释性法律观——作为整体的法律的深刻内涵;第三大部分是对德沃金法哲学思想的评价:它是一种有着现实关怀和终极追求的理想化思想。最后得出本文结论:虽然德沃金的诠释性法律观——作为整体的法律对法律的预设过于完美,对司法者的要求过于苛刻,但他的法哲学趣向——把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学目的在于试图扭转法学中的去人文化(科学主义)趋向,并告诉了我们这样才能做到认真对待法律、认真对待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0-05
本文编号:2563343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0-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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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邓巍;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阐释理论[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本文编号:256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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