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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9-11-24 03:34
【摘要】: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法院为商业秘密潜在侵害提供禁令救济而确立的衡平法原则。本文首先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对该原则的由来之争进行了分析,明确提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始发于1919年柯达案的观点,该原则后经由杜邦案和百事案的确认与推广,在其后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其扩张适用的过程中,该原则的消极影响倍受质疑,而法院也因需要平衡雇员择业自由所代表的强大公共利益而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本文明确指出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近几年适用中体现了限缩的趋势,但是同时由于该原则在对商业秘密潜在侵权提供救济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因而法院仍然“不可避免”地应用该原则。其次,本文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指出美国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原则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规范性要素及非规范性要素的区别,对各要素,特别是非规范性要素的选择适用过程同时也是平衡雇员与雇主间利益的过程。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的现状:目前我国对雇员离职后,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保护形成了以竞业禁止为中心的模式,但是该模式一方面容易侵犯员工利益,另一方面又无法对商业秘密提供完整的救济,合理地借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可以规范竞业禁止协议,同时提供对潜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我国现行国内法律体系中尚不存在保护商业秘密潜在侵权的直接法律根据,但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以及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认可对潜在侵权的救济。笔者认为,可以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关于禁令救济的规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完善,或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规定对尚未实际发生的、潜在的商业秘密侵权可提供停止侵害的救济,以周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4;D97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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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6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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