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王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11-24 05:49
【摘要】:信用卡作为一种相对便捷、安全的金融结算工具,在我国已被民众所广泛接受、使用。它的使用是建立在登记持卡人个人的身份信用之上的,因此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尽管信用卡在我国的使用日益广泛,但是对信用卡的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却不尽完善,无论是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还是相关刑事立法的配套完善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全国各地均发现有以合法注册公司为掩护,利用POS机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有人进行套现、养卡来收取手续费,这一情况竟有发展成为一个产业的趋势。而现有的刑法规范对信用卡持卡人的概念和养卡行为的性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一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前述问题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对相关行为够罪与否,涉及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争议较大。这就造成各地司法认定上的差异,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秩序的稳健发展,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王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一案为例,针对该案中王某某、贾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分五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对王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进行详细介绍;第二部分,列明对该案的四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王某某和贾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第二种观点:王某某和贾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第三种观点: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种观点:王某某只应对其名下的2张信用卡透支金额负责,而贾某养卡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只应认定其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述观点对王某某、贾某行为的认定上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王某某与贾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信用卡持卡人的范围、有偿养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第三部分,通过对前述四种观点的分析、归纳,明确王某某与贾某不属于共同犯罪,信用卡使用人也应当属于信用卡的持卡人,养卡行为不是民间借贷、有偿的养卡行为是属于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依据具体行为事实以及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对王某某、贾某的行为进行分析、认定,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希望以王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一案为基础,对信用卡类犯罪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4.35;D920.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何荣功;;“养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08期



本文编号:256530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256530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4ab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