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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刑法中的轻率

发布时间:2020-03-24 08:06
【摘要】: 从英国刑法的判例来看,英国刑法的轻率主要有两种形式:主观轻率和客观轻率。主观轻率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仍冒险行为,且冒此危险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客观轻率包含了主观轻率这一部分内容。但同时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考虑到明显且严重的危险而实施了行为,那么,也构成客观轻率。长期以来,这两种轻率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中。英国历史上几个典型的判例见证了轻率的历史发展轨迹。它们是: 1957年Cunningham案、1979年Stephenson案、1982年Caldwell案、1982年Lawrence案、1992年Reid案、2003年Gemmell和Richards案。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观轻率是唯一的形式。80年代后,客观轻率兴起并发展,在很多领域冲击了主观轻率,大有取代主观轻率之势,但最终并没有取得主导地位,反而走向消亡。目前,只有很少几个罪适用客观轻率。主观轻率重新取得主流地位。制定法上的轻率也是采主观轻率标准。学界虽对两种轻率标准都存有争议,但大多还是支持主观轻率。 主观轻率由两部分构成:(1)行为人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冒该危险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客观轻率涵括主观轻率,其另一部分,行为人应该认识到在一般人看来是明显和严重的危险但行为人却没有意识到,与英国刑法的过失存在重合。同时,英国刑法中的客观轻率和过失之间还存在一个“空隙地带”。“空隙地带”属于过失但不属于客观轻率。客观轻率也存在可责性,其可责性理由就在于行为人对明显和严重危险的无意识,当然这是对于有这种认识能力的人而言,如果是精神病人或年幼等没有这种危险的认知能力者自然就排除在外了。轻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事实上的漠不关心”。 当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的目的,这时便是故意而不是轻率。当结果不是行为人的目的,但是可以预见其必然发生时,这正是故意和轻率的分界线。如果结果是行为人所预见必然发生的,就构成故意;如果结果只是可能发生的,就构成轻率。主观轻率与过失的区别主要在于有无认识。客观轻率区别于主观轻率的部分实际上构成英国刑法中的过失。英国刑法中的轻率与我国的罪过形态有相似之处。主观轻率相当于我国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轻率(不包括主观轻率的部分)则类似于我国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国的罪过形态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要进行明确的区分是很困难的,为摆脱我国罪过形式理论的困境,储槐植等学者提出借鉴英国刑法中的主观轻率,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不再作具体的区分,合二为一,作为一种特殊的罪过形式进行规定与研究。但是,照搬英国刑法的主观轻率是不可取的。然而,不论是主观轻率还是客观轻率,它们的相关理论都对我国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D914;D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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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芳;论英国刑法中的轻率[D];湘潭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5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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