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俗和法律:陕甘宁边区婚姻纠纷司法裁断依据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5 12:11
【摘要】:习俗作为长期存在于民间用以调整特定地区人们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生活准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在社会秩序规范中,习俗一方面配合国家法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习俗又可能与国家法相抵触、冲突,因此,如何协调习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人类社会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中制定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婚姻观念,反对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观念。然而,新的法律观念的实现并非简单通过立法就能够达到,在相对封闭、落后的陕甘宁边区,传统习俗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对人们关系起到重要的调整作用。结果,新的婚姻观念和法制在陕甘宁与传统婚姻习俗碰撞,掀起了一场大的社会变革和社会激荡。本文着眼于陕甘宁边区特殊的历史背景,通过对陕甘宁边区婚姻习俗和婚姻法律史料的收集整理。从相关概念与理论、陕甘宁边区的婚俗和婚姻法律具体内容,史实案例等几个方面对陕甘宁边区婚姻法与婚俗在调整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论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婚姻纠纷裁断中如何适用法律与习俗,以及在习俗和法律冲突情况下如何协调二者关系。通过对陕甘宁边区婚姻纠纷中法律和习俗适用分析,得出在社会关系调整中重视习俗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重视习俗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的作用。
【图文】:
图 4-1 1944 年绥德分区各县离婚案件提出原因及数目统计图①妇女以离婚自由原则为依据要求离婚,然而在出现离婚纠纷的夫妻里,贫苦人家。以绥德分区为例,在 1944 年该分区的 33 件离婚案中,当事人家庭为贫农的有 ,,中农 5 人,工人 2 人,富农 1 人②。这引发了很多男性,特别是贫农阶层的担忧和反感。贫农辛苦劳动,节衣缩食,用积攒下的财物充当聘礼才能娶到老婆,离婚之
【学位授予单位】:西安石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4;D231
本文编号:2599885
【图文】:
图 4-1 1944 年绥德分区各县离婚案件提出原因及数目统计图①妇女以离婚自由原则为依据要求离婚,然而在出现离婚纠纷的夫妻里,贫苦人家。以绥德分区为例,在 1944 年该分区的 33 件离婚案中,当事人家庭为贫农的有 ,,中农 5 人,工人 2 人,富农 1 人②。这引发了很多男性,特别是贫农阶层的担忧和反感。贫农辛苦劳动,节衣缩食,用积攒下的财物充当聘礼才能娶到老婆,离婚之
【学位授予单位】:西安石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4;D2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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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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