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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犯罪的界限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1 15:33
【摘要】:经济的发展使得消费者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消费投诉量显著上升,消费者过度维权现象也在媒体上时有曝光。司法实践中,由于“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的不清,导致法官误把“民法中的过度维权”认定为“刑法中的敲诈勒索”,产生的一些案件定性错误和司法不公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对消费者维权与敲诈勒索进行区分。本文在归纳、整理、分析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域外的相关理论,通过解读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法院审理案件情况和争议的焦点,以及对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素分析,来理清二者界限。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共五章:第一部分:第一章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情介绍、法院审理情况、分歧意见、争议焦点。本文选取了三个案例:职业打假人刘江案、李海峰今麦郎案、宜家水杯案,并对每个案例进行了简明扼要得叙述,每个案例重点对应一个争议焦点,分别讨论了职业打假人索赔,曝光威胁索赔,索赔数额过大等行为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提出了疑问。法院对以上三个案件审理情况是:刘江等人和李海峰都构成敲诈勒索,宜家水杯案的王女士属于正当维权。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重点对第二章中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非法占有目的和手段正当性分析认定,对职业打假人分析结论看,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章中对虚构事实向媒体曝光行为的索赔依据和索赔手段法律分析和结论,曝光手段不是敲诈勒索罪规定的胁迫手段,同时有其一定索赔依据,曝光行为不必然引起法益受损,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分析,即使虚构事实曝光威胁,也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第四章中从因果关系角度对消费者索赔数额过大的主观目的认定。索赔数额过大不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博弈的结果。第三部分: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反思。维权途径的有效选择和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同时也对遏制消费者维权各种状况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5;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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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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