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天道观与人性论的法哲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7 03:24
【摘要】: 王夫之天道观与人性论中蕴含着丰富的传统法哲学思想。 天道的形而上学来源在于阴阳气化的规则条理。天道规定着人的产生及其本质,也规范着人的行为与社会生活。天道的现实表达在于伦理道德规范与礼乐政刑制度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实现天道之诚就是人以自身为天道目的并实现之,天道的价值目标转化成人的道德理想,人定法通过人性的中介也能上达天道。天道理想的实质在于一个真性情的社会生活,不违人情即是天道,不违民之典、民之礼、民之所欲所畏而立法执法也是天道,天道是传统法律的本源以及最高权威性所据。所有法律,无论是习惯法、制定法、道德法、伦理法等,都是天道而已,同时也是天道其诚的表现。实现天道之诚,继之者善,继之而有其善,所以道无不善,它是正义的;道的道德批判性排除了无道之理,因而它又是秩序与正义的道德理想追求。治乱之际、公私之分、政刑之设、宽严之究等等,皆以天道为最终的建构与评判标准,那么来自天道的法就具有了三种功能:理想法、实在法以及标准论。道的范畴也比较适合作为王夫之法哲学理论的逻辑起点,首先它是传统社会法律的本质所在,其次它是传统社会法律理论的出发点。 王夫之认为性与道在气化的意义上是同一的,天人能够合一在于人性即天道。天命授性,日生日成,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社会秩序是天道理论的现实依据,而人性的发生、发展及其内在规定性又通过人心的认识成为社会生活秩序的最终来源,因此人性就成了王夫之法哲学最为核心的部分,它向上发展为天道的理论基础,往下发展则成为礼乐政刑的现实依据。按照王夫之天道人性的说法,法来源于天道,但天道以人情为据,所以法最终还是来自于现实人情。从主体视度来看,人性来自于客观的天道(本质上却是主体性的天道),也是人的本质规定,它在规范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客观对象化为现实中的各种社会秩序以及法律制度,这本身也就是主体的实现。天道、人性与法具有同一性:法因人情制定;人情之所来,又是人性的发动;人性源于天命授性、日生日成。这样看来,实在法的本体也在于人性之中。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09.2
本文编号:2667848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0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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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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