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吹哨人劳动法保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6 13:29
【摘要】:雇员吹哨是指雇员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特定的人或组织举报雇主的不当行为。雇员吹哨不同于其他公民吹哨的地方在于雇员享有获取组织信息的优势、雇员有忠诚义务的限制、雇员吹哨有遭到雇主报复的潜在风险,因此雇员吹哨的保护制度值得研究。雇员吹哨不仅有利于雇主的整体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可以看作是更高级别的忠诚。雇员吹哨可能损害雇主内部管理人员的利益,容易遭到报复。比如雇主可以采用降薪、调职、降级、解雇等法律所赋予的惩戒权报复雇员,以显性的合法手段报复雇员不易界定的吹哨行为。雇员吹哨面临的风险越大,越不利于鼓励潜在吹哨人揭发雇主的不当行为。因此,雇员的吹哨行为需要得到立法上的肯定和界定,雇员吹哨的保护和救济措施都需要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在世界各国中,美国是比较早建立吹哨人劳动法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不仅影响日本相关法律的制定,而且对英国类似法律的立法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美国虽然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吹哨人劳动法保护领域,却采用制定法的模式出台了多部法律,足以体现其对吹哨人保护的重视。1978年《公务员改革法》中的吹哨人条款被学者认为是吹哨人保护立法的一个转折点。这是一部保护公共部门吹哨人的联邦法规,不仅影响了后期公共部门吹哨人保护立法,也为私营部门吹哨人保护立法提供了一种模式。21世纪,私营部门的吹哨人保护法律在数量上远远超过以前,为数千万私营部门吹哨雇员提供了保护。美国的公私营部门之间比许多国家都更要泾渭分明,因为美国更主张保护私营部门的个人决策免受政府干预的影响,因此大部分私营部门的吹哨人保护立法要晚于公共部门。我国劳动法领域并没有专门的吹哨人保护法,相关立法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吹哨人劳动法保护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无法界定吹哨行为的合法性。面对解雇这种最严厉的报复行为,现有的解雇保护制度无法解决雇员吹哨行为包含的混合动机问题,更遑论其他披着合法外衣的隐性报复手段了。针对现存状况,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首先要在立法上肯定雇员的吹哨行为,同时要对雇员的吹哨行为加以界定,明确雇员的吹哨行为受到立法保护需要具备的要件,制定雇员吹哨遭的保护和救济措施,鼓励更多的雇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勇敢吹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71.2;DD912.5
本文编号:2681909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71.2;DD91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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