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6-04 12:05
【摘要】: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直接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还是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是法院应选择何种法律适用原则定罪量刑。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原则,还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或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从两个罪名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入手,结合共同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相关理论来分析得出:根据2011年生效的《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游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游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时新法适用与旧法适用之间产生了冲突。通过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理论探讨,笔者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被刑法分则所承认的一个独立的罪名。结合想象竞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相关理论得出:在本案中不存在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的适用空间,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不存在想象竞合关系;而无论是选择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还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适用的结果都是一样的,笔者认为法院选择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并无不妥。刑法分则条文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新增为独立的犯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体现,但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可能会造成对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扩大。所以需要对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适当地限制。在分析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及两个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引申出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D920.5
本文编号:2696365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D92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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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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