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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欺诈性转让法律在杠杆收购中的应用及借鉴

发布时间:2020-06-06 17:07
【摘要】: 杠杆收购是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经过长期运作诞生的产物,并直接引发了美国80年代中期的第四次购并热潮,但对中国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以小搏大”充满着诱惑,因而受到学术界和企业家们的广泛关注。它作为一项复杂和难度较高的资本运作方式,牵涉到法律、金融、会计和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较为显著的一个问题就是,由于其“以小搏大”的交易结构,引发了在杠杆收购过程中欺诈性转移资产的可能性,直接损害了目标公司杠杆收购前的债权人的利益。 所谓欺诈性转让,是指债务人为落空债权人对其财产请求而进行的财产转让行为,典型表现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降低其财产的价值,使其财产相对其所负债务而言变得不合理的少。关于欺诈性转让的立法为时悠久,如何将其应用于杠杆收购交易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通过介绍美国欺诈性转让方面的法律在杠杆收购中的司法实践,重点探讨其在杠杆收购案件中认定欺诈性转让的两个测试标准,即“充足对价”标准和“偿债能力”标准,以张海“用健力宝的钱收购健力宝”获罪一事为切入点,讨论在当前中国法的语境下如何进行合法进行杠杆收购,从而试图勾勒出一个在中国法环境下合法进行杠杆收购的框架。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71.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汪华志;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2004年06期

2 熊奇;杠杆收购的原理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科技与管理;2004年03期

3 闫小雷;付建华;;浅析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应用[J];商业时代;2007年19期

4 王海明;;美国《统一欺诈性转让法》一瞥及其借鉴[J];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02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薄守省;债务欺诈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

2 汪华志;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行为及其法律控制[D];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



本文编号:26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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