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3 19:19
【摘要】:职务犯罪是各个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犯罪类型,其对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管理的危害极大,因此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试图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和惩治。但职务犯罪具有一般犯罪所不具有的秘密性、主体特殊性等特点,给刑事侦查程序带来了许多困难。法国在职务犯罪的侦查方面已获得了不少的成就,其侦查制度是以司法警察、检察官、预审法官的配合制约为基础,以反腐败专门机构的线索提供,专业协助为依托,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具有法国制度特色的刑事侦查体系。在这样具有特色的体系之下,又采取了多渠道广泛收集腐败线索,媒体曝光丑闻获得群众关注,培训学院提供专业课程、技能课程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使具有侦查职权的侦查人员们突破职务犯罪的侦查难题,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本文在具体介绍法国职务犯罪侦查职权配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者们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了个人的思考和探讨,同时结合近几年法国在反腐制度上的创新建设,给出了一些对其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方面的评价和建议。全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国刑事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分析,通过介绍现今世界各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权的配置模式以突出法国模式的特殊性,并对法国的独特模式做出总体性概括。第二部分为法国职务犯罪各侦查主体的具体介绍。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及近几年出台的一些刑事法令,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有四个:司法警察、检察官、金融检察官以及预审法官,从各个机关的历史发展及法定职权中,可以了解法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各主体的职责分布,根据各主体的职权及特点分析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的优势及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享有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机关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分析,具体介绍了三个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给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带来的影响。一方面,理论上预审法官、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有领导和监督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其权力基本不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检察官和预审法官虽同属于司法官,专业背景可谓完全相同,但在独立性方面差异甚大。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也正是因为侦查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受到消极影响。第四部分为法国的司法人员培训学习机制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到的促进作用。根据培训制度的介绍,详细了解法国司法官培训学校以及警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以及学习的体系设置,并分析专设的培训学校使享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主体们的侦查活动更加符合科技要求、专业性要求,具有积极的正面作用,值得学习借鉴。第五部分为笔者对法国职务犯罪侦查职权配置的思考以及从2016年年底法国最新通过的涉外反腐败法令中获得的启示。了解和分析法国职务犯罪侦查职权配置后,笔者对其侦查机关的职权设定作出了独立思考,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同时,也希望解读部分涉外反腐法的内容,让读者们可以进一步了解法国反腐的最新动态和创新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56.5;DD914
本文编号:2711619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56.5;D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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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家弘;法国犯罪侦查制度(续)[J];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01期
5 何家弘;法国的犯罪侦查制度(续)[J];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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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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