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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性、合道德性与合法性:对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一种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8 21:37
【摘要】: 为了把握其复杂的内在理路及其相对于相关理论模式的“知识增量”,本文采取“重构性进路”与“外部视角”相结合的研究进路对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化理论进行了解读。本文从哈贝马斯对当下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时代诊断和社会理论建构出发,立基于他对后传统社会的道德哲学建构,分别以康德式理性自然法和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理论为外部参照框架,分析了哈贝马斯商谈论法律合法化理论及其相对于康德式理性自然法和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理论的“知识增量”。本文认为,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化理论是一种“程序性”、“商谈论”、“民主论”的,同时建基于“合道德性”与“合法律性”之上的理论;该理论意欲基于韦伯的社会理论建构在“后传统”的现代复杂社会背景下同时捍卫康德式的道德普遍主义和卢梭式的激进民主传统。哈贝马斯坚持了康德基于实践理性法则(合道德性)的合法化论说模式,但是主要通过“实践理性多态论”的建构,并通过将康德那里的“语义普遍性”改造成“程序普遍性”而达致的程序主义道德观,他消解了康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所设立的等级结构;他也坚持了韦伯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化模式,但是主要通过“法律道德互补论”的建构,并通过将韦伯那里与道德无涉的形式合理性改造成可以容纳道德论辩并体现程序化道德普遍主义的程序合理性,他超越了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论说的描述性进路。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0-05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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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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