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判例及其现代价值
发布时间:2020-07-19 04:05
【摘要】: 我国古代历代王朝都比较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工作,并且把法典作为中国传统法的核心。然而,由于成文法立法的不足及其与司法实践活动的不适应,各朝又运用判例作为对制定法的补充。中国传统法中的判例是指经过特殊程序认定,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司法判决。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使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判例为辅,多种形式并存的法律体系。法典化时代的判例立足于法典,发挥了对法典在立法范围扩展、立法技术补充、规则效力强化等方面的功能。 中国古代的判例不仅在当时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极大的现代价值和实践意义。我们认为,从我国的法制现状出发,参酌、借鉴中国古代运用判例的成功经验,在坚持成文法道路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判例的作用,构建新型“成文法+判例”法律模式,不失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现代法制建设,传承中华法制文明的一条有效路径。本文拟从中国古代判例传统出发,梳理中国古代判例发展的历史进程,剖析中国古代判例的表现形式,进而研讨判例和成文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不同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从中获得启迪:以古鉴今,在当代中国如火如荼的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能仅仅热衷于编纂法典,更要继承和弘扬我们中国优秀的判例文化传统。中国固然要坚持走成文法道路,成文法始终是中国主要的法律形式,可是,我们也应当给判例一席之地,充分发挥判例的优势,激活判例的内在活力,提升判例潜在的力量,同时注意防止判例的消极影响和弱点。使判例配合成文法共同推进我们的法制建设事业。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761880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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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升成;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解析[D];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
2 吴恙;试论案例指导制度[D];西南交通大学;2011年
3 郑杰;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基础[D];河南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6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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