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仇恨犯罪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2 10:30
【摘要】:仇恨犯罪并非我国原有的概念,而是近几年我国学术界的学术专家为定义社会上频繁发生的、带有某种共性特征的类型犯罪,而将此术语移植到我国。仇恨犯罪这一法学术语首次出现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法学家们用仇恨犯罪定义行为人出于种族、宗教信仰等偏见因素而针对特定人群实施的犯罪行为。结合我国国情,将我国仇恨犯罪定义为行为人出于民族、宗教等歧视、偏见的动机而实施的犯罪为仇恨犯罪,包括民族极端主义犯罪与宗教极端主义犯罪。目前,美国针对仇恨犯罪治理采取专门立法模式,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立法机关都出台了多部反仇恨犯罪相关法律,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两部分。美国仇恨犯罪立法特征主要有四点:提高量刑、独立存在的犯罪、公民权利条约、报告条例。美国仇恨犯罪立法一方面被大众较为普遍地认可,并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积极反馈。但另一方面也一直备受质疑。与美国相比,我国对仇恨犯罪的治理并未采取专门立法型的治理模式,而是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中某些同仇恨犯罪具有密切联系的罪名与犯罪类型通过司法审判达到惩治仇恨犯罪的作用。我国仇恨犯罪立法虽然不需要像美国一样采取专门立法模式,但针对我国仇恨犯罪相关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应结合我国国情,辩证吸取美国立法先进经验。具体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一,仇恨犯罪相关罪名体系调整及罪状完善,包括提升仇恨犯罪相关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以及明确界定相关罪名规定的罪状和情节。第二,仇恨犯罪相关罪名刑罚完善,包括加重后续实行行为刑罚、增设附加资格刑、财产刑等特殊刑罚加强刑法社会治理效果,并通过增设从轻处罚情节从内部使仇恨犯罪组织解体,避免仇恨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第三,完善与刑法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仇恨犯罪资料收集制度等。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71.2;DD914
本文编号:2778393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71.2;D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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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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