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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推广应审未审定种子的责任认定及程序分析——对平江县农业局两优1129杂交水稻种子案的剖析

发布时间:2021-02-02 02:12
  2015年5月1日修改力度最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决定维持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恰逢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新《种子法》修改了品种审定制度。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了违法推广应审未审定种子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文章来源】:种子. 2020,39(04)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案情介绍
2 值得思考的问题
3 法理分析
    3.1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推广、经营”种子的行为
    3.2 违法推广品种与销售假劣种子的责任形式是否相同
    3.3 行政复议做出维持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和管辖法院



本文编号:301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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