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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疫法律体系中的三对权力关系

发布时间:2021-07-06 22:01
  新冠肺炎的迅速传播充分暴露出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面的准备不足与应对能力的欠缺。原先设计和运行的我国卫生防疫法律体系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出现了无法适用、执行不力、动力不足、公民权利受损等问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明确的边界意识以及赋能不足或许是引发此次疫情的重要原因,故我国防疫法律体系的构建亟须协调与平衡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公权力与私权利、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这三对权力关系。在解决三对权力矛盾关系的基础上,应重点在完善制度供给、强化执法监督体制、保障公民权益、发挥地方政府主动性和能动性方面着力加强。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
    (一)有法难依的行政权力
        1.野生动物保护对象的局限与保护措施的不足。
        2.传染病分类标准不清晰及防控措施难以落实。
    (二)有法不依的行政权力
        1.怠于行使权力。
        2.地方保护主义下行政权力的滥用。
        3.缺乏有效的执法和监管措施。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
    (一)执法权与言论自由权
    (二)数据采集与隐私保护
三、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何以“应当”——地方法制的规范性维度[J]. 葛洪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
[2]地方法制的规范性之辩[J]. 葛洪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
[3]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梳理与解读[J]. 李德诚.  知识经济. 2011(07)



本文编号:326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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