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吉林将军辖区刑事司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8 19:07
从顺治十年(1653年)宁古塔置昂邦章京,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北改制,吉林地区刑事司法涉及主体居民、刑案类型、司法官员和刑罚适用等多方面内容。学界尚无人对其刑事司法问题做出系统的研究。本文以吉林地区刑事案件和司法官员为研究对象,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为时间断限,研究吉林将军辖区刑事司法,以求对清代东三省司法研究史有一定意义。本文主要论述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论述吉林将军辖区主体居民和刑案状况。驻防旗人和外来民人是清代吉林居民的主体。居民间经济纠纷、家庭矛盾、旗民冲突,使得吉林地区的刑事案件频发。根据现有档案,将刑事案件分为旗人案件、旗官犯罪、旗民案件、未入籍的流民案件、定居的民人案件和流人犯罪。第二个问题主要论述清代吉林将军辖区的司法官员。它分为旗署和民署两大部分。旗署司法官员分为佐领、协领、副都统和将军四个层级。佐领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协领主要负责复核刑事案件;副都统主要负责复核刑事案件;将军主要负责审拟死军徒流案件和发布通缉令。民署司法官员分为理事同知,分巡道道员两个层级。理事同知主要负责民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分巡道官员主要负责复...
【文章来源】:长春师范大学吉林省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目标及方法
1.研究目标
2.研究方法
(四)概念界定
1.刑法
2.刑事案件
3.刑事司法
一、吉林将军辖区主体居民及刑案类型
(一)吉林地区主体居民
1.旗人
2.民人
(二)清代吉林刑案类型
1.旗人案件
2.旗官犯罪
3.旗民间案件
4.定居的民人案件
5.未入籍的流民犯罪
6.流人犯罪
二、清代吉林司法官员
(一)旗署司法官员
1.佐领-审理刑案
2.协领-复核刑案
3.副都统-复核刑案
4.将军-审拟刑案
(二)民署司法官员
1.理事同知-审理刑案
2.分巡道道员-复核刑案
(三)特殊情况:盛京官员
三、清代旗人刑罚的适用
(一)清代旗人军流徒刑
(二)清代旗人死刑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308473
【文章来源】:长春师范大学吉林省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目标及方法
1.研究目标
2.研究方法
(四)概念界定
1.刑法
2.刑事案件
3.刑事司法
一、吉林将军辖区主体居民及刑案类型
(一)吉林地区主体居民
1.旗人
2.民人
(二)清代吉林刑案类型
1.旗人案件
2.旗官犯罪
3.旗民间案件
4.定居的民人案件
5.未入籍的流民犯罪
6.流人犯罪
二、清代吉林司法官员
(一)旗署司法官员
1.佐领-审理刑案
2.协领-复核刑案
3.副都统-复核刑案
4.将军-审拟刑案
(二)民署司法官员
1.理事同知-审理刑案
2.分巡道道员-复核刑案
(三)特殊情况:盛京官员
三、清代旗人刑罚的适用
(一)清代旗人军流徒刑
(二)清代旗人死刑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30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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