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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刑事司法上的传统法律元素传承

发布时间:2021-11-08 08:58
  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制度来源于清末的变法修律,也适应着现实的需要在制度和实践上传承着传统法律的元素,主要表现在基层刑事司法由行政主官主掌、刑事司法上设立"覆判"的慎刑程序、刑事案件大量运用调解结案、依法审判之上存在"最高准则""案结事了"的司法实用主义价值旨归等。民国司法传统传承的理论与实践,也有深化对法律移植理论思考的学术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5)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国县域刑事审判的“模糊”面相:从事实与规则说起[J]. 王有粮.  甘肃社会科学. 2017(04)
[2]民国时期的调解体系及运作[J]. 罗金寿,余洋.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3]晚清民国时期亲属拒证制度的立法流变及其当代启示[J]. 陈凯健,殷勤.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1)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重婚罪及其司法实践:以湖北为例[J]. 潘大礼.  江汉论坛. 2014(12)
[5]中国古代的律文解释与近代的刑法法条解释之比较——以《唐律疏议》与《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为例[J]. 王立民.  现代法学. 2014(05)
[6]转型与承续:民国时期的刑事和解——基于龙泉司法档案(1929—1949)的考察[J]. 胡铭,张健.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1)
[7]堕胎非法:民国时期的堕胎罪及其司法实践[J]. 龙伟.  近代史研究. 2012(01)
[8]政治选择与实践回应:民国县级行政兼理司法制度述评[J]. 刘昕杰.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9(04)



本文编号:348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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