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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大利亚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2-12-22 05:41
  对澳大利亚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结合相关事件和文献资料的梳理,发现澳大利亚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以通讯数据收集较秘密获取通讯内容更不具权利干预性为前提假设,存在留存通讯数据范围和调取通讯数据主体不确定性、留存期限设置不合理、通讯数据调取权控制不足等问题。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的经验、教训,重视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的权利干预性、更新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的法律规范、完善通讯数据留存和调取制度。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反恐新形势背景下的澳大利亚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
    2.1 通讯数据留存制度
        2.1.1 留存通讯数据的主体
        2.1.2 留存通讯数据的类型
        2.1.3 留存通讯数据的期限、安全要求及补偿
    2.2 通讯数据调取制度
        2.2.1 调取通讯数据的主体
        2.2.2 调取通讯数据的授权
        2.2.3 调取通讯数据的监督
3 澳大利亚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的评析
    3.1 以通讯数据收集较秘密获取通讯内容更不具权利干预性为前提假设
    3.2 留存通讯数据的范围、调取通讯数据主体存在不确定性
    3.3 通讯数据留存期限设置的不合理
    3.4 通讯数据调取权控制不足
    3.5 制度实施效果有待全面评估
4 澳大利亚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1 重视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的权利干预性
    4.2 整合并更新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的法律规范
    4.3 完善通讯数据留存和调取制度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监控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J]. 张衠.  图书与情报. 2018(01)
[2]欧盟法视野下的情报部门元数据监控——以欧洲法院数字权利案为视角[J]. 吴常青,薛大政,吴轩.  情报杂志. 2016(11)
[3]澳大利亚站上反恐风口[J]. 雷墨.  南风窗. 2015(01)



本文编号:372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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