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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条款中“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2-12-25 09:32
  <正>一、基本案情2018年10月,A区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举报称:A区建设局副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招投标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2年非法收受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所送现金8万元。A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前述举报线索后,通知王某到案了解情况。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于2008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包括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所送8万元在内的十余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150余万元的事实。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连续犯应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时起算追诉时效
    (二)对犯罪行为不追诉不等同于“犯罪事实不成立”
    (三)追诉时效不必然影响特殊自首的认定



本文编号:372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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