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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及其解释力

发布时间:2023-02-15 15:54
  在近代法律史知识体系的背景下,瞿同祖用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刑律的发展趋势做了描述,所解释的是始自汉代但是兴于魏晋的引礼入法现象,具体就是用礼来修改刑律。法律儒家化的解释前提是春秋战国以来的礼、刑分离,当德、礼、政、刑从周礼中分化后,礼融入法才有基本前提。法律儒家化能够准确解释西汉中期以后刑律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其内含与君权的冲突,这是法律儒家化的解释限度。从刑律及其实践来看,刑律文本的儒家化程度最高,司法实践次之,司法制度在经历儒家化后又呈现回溯法家的趋势。即使儒家化程度最高的刑律文本也包容了很多法家理念,这种现象可以用儒法融合或礼法融合来描述。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瞿同祖“法律儒家化”命题的解析
二、礼刑分离:法律儒家化的解释基础
三、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解释对象
四、从文本到实践:法律儒家化解释力的三个层次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4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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