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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帮助他人入学并截留贿款应定何罪

发布时间:2017-09-12 00:02

  本文关键词:居间帮助他人入学并截留贿款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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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案情简介2009年初,赵某在得知其老乡某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李某拥有办理小孩读重点学校的权力后,就和李某商量帮落榜学生家长办理入读重点学校的事情并收取每位学生家长3万元好处费。随后,赵某按照其与李某的约定,在2009年6月至8月期间,先后找到学生家长王某、陈某等人,承诺可以为其孩子办理重点学校读书名额,但每人需拿出5万元作为活动经费。赵某在收到王某、陈某等4人的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重点学校;活动经费;介绍贿赂罪;侵占罪;受贿行为;行贿人;介绍贿赂行为;帮助犯;受贿数额;行贿罪;
【分类号】:D920.5;D924.3
【正文快照】: 对于赵某截贿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案情简介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赵2009年初,赵某在得知其老乡某省教育厅办公某与学生家长之间形成了不法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室主任李某拥有办理小孩读重点学校的权力后,就发生时并未赋予中间人赵某终局性的利益,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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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3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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