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发布时间:2017-09-12 13:47
本文关键词:“存留养亲”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摘要】:存留养亲制度侧重于"养亲",与留养承祀侧重于"承祀"的目的不同。存留养亲东晋时期尚未形成定制,除金代"官与养济"外,在我国古代一直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要适用存留养亲制度,罪犯本人、罪犯亲属、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及程序上均需符合一定要求,或者符合一些特别规定。当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重建存留养亲制度,已失去理论和现实根基,但仍能通过完善缓刑制度、适当变通刑罚执行方式、增加社区矫正和假释制度的适用、构建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以及在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自身素质状况等,实现存留养亲制度的现代化。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存留养亲 留养承祀 适用条件 现实意义
【分类号】:D929
【正文快照】: 一、存留养亲的内涵与渊源(一)存留养亲的概念辨析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历代封建法律基于尊崇孝道的宗旨,在缓刑、免刑方面都规定有“留养”制度。凡犯罪而非“常赦所不原”者,以及犯流徒罪的罪犯,若家中直系血亲尊亲属年老(一般规定七十岁以上)、残疾或重病需要奉养,而家无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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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3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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