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违背被害人意志代收被告人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7-09-12 23:35
本文关键词:法院不能违背被害人意志代收被告人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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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裁判要旨】在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不接受被告人的赔偿,法院不能以代管款的形式,代为接受被告人的赔偿并判令将该赔偿款发还被害人,以免对法院产生"花钱买刑"的质疑。□案号一审:(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044号二审:(2016)粤01刑终478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阳、邓伟。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零时许,被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雷阳;广州市天河区;裁判要旨;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刑事和解;不告不理原则;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罪;
【分类号】:D920.5;D924.3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在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不接受被告人的赔偿,法院不能以代管款的形式,代为接受被告人的赔偿并判令将该赔偿款发还被害人,以免对法院产生“花钱买刑”的质疑。□案号一审:(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044号二审:(2016)粤01刑终478号的家属各代为缴纳赔,
本文编号:84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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