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田宅典契的清代民间典权习惯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6 19:38
本文关键词:基于田宅典契的清代民间典权习惯研究
【摘要】:典权制度起源于北齐时期,其最初表现为一种民间习惯,而后方才得到官府的“依令听许”。唐朝初年,国家沿袭南北朝之法律制度,均田之法盛行,典权制度之合法性基础遂发生动摇。中唐以降,均田之法难以维系,土地流转势不可挡,民间典卖田宅之风愈加兴盛,国家也逐渐放开对典权的限制。到了两宋时期,民间经济活跃,交易往来频繁,农、商、手工业蓬勃发展,加之官方施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典卖田宅需求十分旺盛。有鉴于此,官方遂以《宋刑统》对民间典权习惯加以规束,此即为典制成文化之开端。至于元代,典权制度比于宋代则更进一步,内容渐臻完善,法规近乎健全。明清承接宋元,典权亦正式入律。清代的田宅典契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按立契人之不同可分为“原典契”与“转典契”。二是按标的之不同可分为“田底典契”与“田面典契”,三是按投印纳税与否可分为“红契”与“白契”。典契类型的多样化反映出清代田宅典卖交易方式的多样化。通过对《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明清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中收录的清代田宅典契进行研究,并结合《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调查结果,笔者发现,清代的田宅典契之中蕴藏着大量不被当时国家法所接纳的典权习惯,如“先问亲邻”、“一田二主”、“多次找贴”、“不限期回赎”等。“先问亲邻”是起源于唐中后期的民间习惯,在清代因经常被滥用,所以不被官府支持。但从田宅典契中,我们发现了先问亲邻习惯在民间的保留。这是因为,先问亲邻具有维护宗法秩序、家族本位的基本功能和发展互惠制度、规模经济的独特作用。“回赎”与“找贴”既是典权制度的特色所在,又是典权制度饱受诟病之处,笔者通过研究清代田宅典契,发现虽然清代的国家法对于“找贴”的价格、次数、“回赎”的期限都规定的比较僵硬,但民间习惯中,“找贴”与“回赎”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极为灵活的,而民间习惯中的“回赎”与“找贴”机制也驳斥了典权的“无效率论”、“有失公平论”以及“滋生纠纷论”。“一田二主”是在永佃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民间交易习惯,清代国家法对“一田二主”是明令禁止的。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清代的田宅典契中存在大量的“田底”与“田皮”分别交易的情形。“一田二主”之所以盛行,原因在于其能够弥补国家法的功能缺失,使土地人身依附关系变得松弛。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对“一田二主”的支持也是其得以兴盛的一大原因。
【关键词】:典权 典权习惯 先问亲邻 一田二主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典权习惯的历史演进和清代的典权立法10-21
- (一)清代以前典权的历史演进10-16
- (二)清代国家法对典权的具体规制16-21
- 二、清代田宅典契的基本形式21-29
- (一)“原典契”与“转典契”21-23
- (二)“田底契”、“田面契”、“房屋典契”23-25
- (三)“红契”与“白契”25-29
- 三、清代田宅典契中的民间习惯29-41
- (一)“先问亲邻”在民间习惯中的保留29-31
- (二)回赎、找价习惯对国家法的突破与补充31-37
- (三)“一田二主”习惯在典权的交易中的兴盛37-41
- 四、清代民间典权习惯的价值研究41-49
- (一)“先问亲邻”的价值研究41-43
- (二)“回赎”、“找价”机制的价值研究43-46
- (三)“一田二主”的价值研究46-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2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52-53
- 致谢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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