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与制度的法律书写—唐代经济类判词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7 14:26
本文关键词:思想与制度的法律书写—唐代经济类判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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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词,也称判文、判,是根据法律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与评价的结果。经济类判词是判词体系中的一种,且在该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本文中笔者将以唐代经济类判词作为考察对象展开讨论。虽然本文使用的判词资料大多是拟判,但是它们的史料价值却是不可忽略的,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制度的概况。本论文以现存唐代判文为切入点,并结合唐代相关法典讨论研究唐代的经济制度和法律思想。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研究:第一部分对唐代判词加以概述并对唐代经济类判词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唐代经济类判词在唐代判词中的地位进行考察,突出其在唐代判词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并对唐代判词的价值加以论述。唐代经济类判词中有许多来源于真实的现实生活,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而且判词中法律的运用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指导意义。第二部分结合唐代经济类判词,从唐代田制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保障两个方面入手研究唐代土地制度的相关问题。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北魏孝文帝实行的田制,政府将直接支配的土地分配给受田者,并赋予受田者土地使用权。为了有效地保障唐代田制的实施,唐代制定法律严惩侵犯公、私田的行为,包括惩处占田过限、禁止盗耕种公私田、禁止官夺私田以及追究田地荒芜辖区内官员的罪责等等。第三部分从造帐籍和移徙迁贯两个方面并结合唐代经济类判词对唐代户籍制度加以研究。唐代造帐籍分为两种,一种是造计账,一种是造户籍。由于户口的重要性,唐代不仅对于地方官在造帐籍时的失误行为加以严惩,而且惩治以逃避赋役为目的的户籍违制。同时,为了保证赋役征收的顺利进行,唐代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严格限制户口的自由移动。第四部分以唐代经济类判词为切入点,从唐代赋役征收、差科赋役违制、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惩治逃避赋役以及蠲免课役五个方面研究唐代的赋役制度。唐代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征税情况。比如对“九谷”以外植物的征税、对权贵与功臣的赐田的征税以及对“莱田”的征税。由于赋役关系到人民的利益,所以唐代制定相关法律严惩地方官员差科赋役违制。另外,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政府多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并对逃避赋役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也会蠲免课役,如灾年折租等。第五部分从唐代经济类判词所依据的成文法和情理法两个方面探讨了唐代经济类判词的主要断案依据。在裁决刑事类案件时,成文法起主要作用,而在裁断户婚田土等“细故”类民事案件时,制判者则多援引情理法。制判者在判案的过程中多依据情、理、法、礼,多元判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从而使得唐代的司法实践呈现良好的状态。通过以唐代经济类判词为切入点对唐代经济制度加以研究,有助于后世了解唐代经济制度和法律思想,并对当代中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唐代经济类判词 唐代经济制度 《唐律疏议》 断案依据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K242;D92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2
- 绪论12-16
- 0.1 学术史回顾12-15
- 0.2 本论文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15-16
- 1 唐代经济类判词概述16-21
- 1.1 唐代判词概述16
- 1.2 唐代经济类判词概念界定16-17
- 1.3 唐代经济类判词在唐代判词中的地位考察17-19
- 1.4 唐代判词的价值19-21
- 2 唐代经济类判词所反映的唐代土地制度21-27
- 2.1 唐代田制的基本内容21-23
- 2.1.1 唐代授田实施情况分析21-22
- 2.1.2 特殊田地及特殊阶层授田情况分析22-23
- 2.2 唐代田制的法律保障23-27
- 2.2.1 惩处占田过限23-24
- 2.2.2 禁止盗耕种公私田24-25
- 2.2.3 禁止官夺私田25-26
- 2.2.4 追究田地荒芜辖区内官员罪责26-27
- 3 唐代经济类判词所反映的唐代户籍制度27-33
- 3.1 造帐籍27-30
- 3.1.1 唐代造帐籍基本情况27
- 3.1.2 严惩地方官造帐籍过程中的失职行为27-29
- 3.1.3 惩治以逃避赋役为目的的户籍违制29-30
- 3.2 移徙迁贯30-33
- 3.2.1 有两个籍贯的最终归属问题30
- 3.2.2 严格限制户.自由移动30-33
- 4 唐代经济类判词所反映的唐代赋役制度33-50
- 4.1 唐代赋役征收33-35
- 4.1.1 唐代赋役征收基本情况33
- 4.1.2 特殊时代背景下的唐代赋役征收情况分析33-35
- 4.2 差科赋役违制35-39
- 4.2.1 输税课物违期36
- 4.2.2 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36-37
- 4.2.3 法外擅赋擅加37-38
- 4.2.4 非法兴造38-39
- 4.3 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39-42
- 4.3.1 惩罚惰农弃农39-40
- 4.3.2 保障农时与劳动力40-41
- 4.3.3 保护畜产41-42
- 4.4 惩治逃避赋役42-46
- 4.4.1 脱漏增减以避赋役43-44
- 4.4.2 诈疾免役44-45
- 4.4.3 豪右之家以颁赐折租税45
- 4.4.4 私度僧人以免役45
- 4.4.5 民户沦为贱.以避役45-46
- 4.5 蠲免课役46-50
- 4.5.1 灾年免役折租46-48
- 4.5.2 孝门免役48
- 4.5.3 迁徙附贯给复徭役48-50
- 5 唐代经济类判词的断案依据50-53
- 5.1 唐代经济类判词所依据的成文法50-51
- 5.2 唐代经济类判词所依据的情理法51-53
- 结束语53-55
- 参考文献55-59
- 致谢59-6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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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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