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检关系研究
本文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检关系研究
【摘要】:清末法制改革开启了近代中国审检分立司法制度的局面,审检制度在经历了民国初年的打磨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断发展趋向成熟。它的成熟不仅表现在对清末和民国初年的法制经验的借鉴和完善上,更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司法制度的重视,对这一时期的审检关系研究显的尤为重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检关系,是研究包括审检机构、审检职权以及审检运行在内的关系。在审检机构设置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做了多次改革。先是改变了清末民初的审检机构分立制为检察官配置制,即将检察机关裁撤,于法院内部配置检察官的制度。而后又因为平衡审检二者关系的需要,在最高法院内恢复检察机关的设置,建立了最高法院检察署。这些变动无疑是因为调和审检关系所做的改革。在审检职权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官职权的进一步扩大并独立于审判权。法院职权与检察官职权之间存在着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以及检方对审方的监督关系。分工关系是由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权利的需要,将原本不属于审判权的侦查权、执行权等回归为一类权力——检察权;协作关系是因为检察权是因为权力分工以后为了诉讼的进行而进行的;相互制约关系是建立在权力分工基础上的,将原本一个权力划归为两个权力,审检二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时必然会对彼此权力的行使造成制约;检察官对法院的监督关系,则体现在法律赋予检方审前监督、上诉权、发动再审权及非常上诉权等监督权上。在审检运行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检关系表现为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及检方对审方监督等方面。审检职权在法律上规定要相互协作,然而现实情形中配合的度,总是很难把控。配合过度则有损于司法公正,配合不足司法审判又难以开展。相互制约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制约不足和滥用职权制约的问题。在监督方面,检方对审方的监督不力也是常有之事,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法院的行政权归院长行使,检察官在人事权、司法经费等方面处处受制于法院。因为历史具有延展性,在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检关系的研究中,我们也要以古为鉴,在完善和重构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检关系从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也给当下许多启示。在具体机构设置上,裁撤检察机关在理论上检察官和检察职权都保留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然而没有独立的机关对于检方而言地位大大下降,对外行使职权也大打折扣。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后来的的司法改革中恢复了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平衡二者的关系。在审检职权上,检察官拥有上诉权主要是出于保护被告利益和自诉人利益的考虑。检察官行使侦查权时,还享有指挥司法警察的权力。这样的做法使得检察官对于案件的情形十分了解,这是司法体制可以借鉴的地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检关系研究对当代影响深远。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审检关系 司法制度 审判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9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1
- 绪论11-16
- 一、选题的意义11-12
- 二、研究现状12-14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14-16
- 第一章 审检机构设置与审检关系16-32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检机构设置的背景16-22
- (一) 清末传统审判制度遭遇危机16
- (二) 清末司法改革确立了审检制度基本框架16-20
- 1. 清末审检制度仿效日本16-17
- 2. 清末审检制度的法律依据17-18
- 3. 清末审检机构的具体设置18-20
- (三) 民初司法改革承袭清末的审检制度20-22
- 1. 民初审检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20
- 2. 民初审检机构具体设置20-22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检机构设置22-25
- (一) 审检机构设置法律依据22
- (二) 审检机构具体设置22-25
- 1. 审判机构的设置22-24
- 2. 检察机构的设置24-25
- 三、从机构设置看审检关系的特点25-32
- (一) 审检彼此依存关系的表现25-27
- 1. 裁撤检察机构但保留了检察制度25-26
- 2. 检察官按照相应法院层级进行配置26-27
- (二) 审检独立关系的表现27-30
- 1. 检察官与法院的设置独立27-28
- 2. 审检组织设置独立28-30
- (三) 审检相互制约关系30-32
- 1. 为了分流审判权设置检察官30-31
- 2. 为了控制检察权实行检察官配置改革31-32
- 第二章 审检职权与审检关系32-49
- 一、法院的主要职权32-35
- (一) 行政司法权32-33
- 1. 指挥诉讼之权32
- 2. 维持秩序之权32-33
- (二) 审判权33-35
- 1. 判断事实之权33-34
- 2. 解释法令之权34
- 3. 适用于事实并裁判之权34-35
- 二、检察官职权的主要内容35-40
- (一) 刑事上的职权35-37
- 1. 实施侦查之权35
- 2. 提起公诉之权35-36
- 3. 实行公诉之权36
- 4. 协助自诉之权36
- 5. 担当自诉之权36-37
- 6. 指挥刑事判决的执行之权37
- (二) 诉讼监督权37-39
- 1. 诉前的监督权37-38
- 2. 上诉权38
- 3. 发动再审权38-39
- 4. 非常上诉权39
- (三) 其他法律所规定职务的执行39-40
- 三、从职权看审检关系的特点40-49
- (一) 审检分工的关系40-43
- 1. 权力分工的原理40
- 2. 工作业务上的分工40-42
- 3. 相同权力在不同阶段分工协作42-43
- (二) 审检制约的关系43-46
- 1. 权力制约的原理43-44
- 2. 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关系44
- 3. 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约关系44-46
- (三) 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关系46-49
- 1. 监督的原理46
- 2. 检察官对法院监督关系的体现46-49
- 第三章 审检运行与审检关系49-58
- 一、审检运行中相互协作的关系49-53
- (一) 审检运行中的协作的体现49-50
- 1. 侦查得力提高审判效率49-50
- 2. 公诉权节约审判资源50
- (二) 审检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50-53
- 1. 审检过于配合51
- 2. 审检配合不足51-52
- 3. 问题的解决52-53
- 二、审检运行中相互制约的体现53-56
- (一) 诉讼前的制约53-54
- (二) 诉讼中的制约54
- (三) 审检制约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54-56
- 1. 审判权缺乏对检察官滥诉的制约54-55
- 2. 问题的解决55-56
- 三、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关系56-58
- (一) 检察官对法院监督的体现56
- (二) 检察官不敢行使监督权56-58
- 结语58-60
- 参考文献60-63
- 致谢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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