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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

发布时间:2021-03-25 13:54
  面对法律冲突,作为司法者的法院不能不有所作为,其具体作为则需以合乎法院宪法地位的方式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适用相互冲突的法律,要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其他机关解释、裁决,要么在法院系统内部作出判断选择,根据冲突规则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中小心翼翼地选择适用,甚至作出了一定的评价。上述做法取得了维护法制统一的良好效果,但亦存在一定问题。为了让法院履行通过审判维护法律秩序统一的职责,实现"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宪法定位,一方面法院应当恪守司法权的界限,另一方面法律应当明确赋予法院一定的选择乃至评判的权力。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0,2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法院应对法律冲突的基本路径
    (一)送请其他机关解释、裁决
    (二)法院自行判断选择
三、法院应对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
    (一)冲突的类型及其判断标准
    (二)法院实际应用的冲突规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新法优于旧法。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法院应对法律冲突时的权限
    (一)冲突规则与法院的选择适用权
    (二)审判说理与法院的法律评价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法能否优于全国人大旧法[J]. 韩大元.  法学. 2008(10)
[2]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 (01)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J]. 杨小君.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03)
[4]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J]. 王磊.  法学. 2004(04)
[5]论法官查找法律的权力[J]. 周永坤.  法学. 2004(04)
[6]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J]. 孔祥俊.  法律适用. 2004(04)
[7]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J]. 蔡定剑.  中国法学. 1999(03)



本文编号:309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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