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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抗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02 20:48
  本文主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7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法律适用上,就一些问题加以明辨。包括:一是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是抗税行为的罪与非罪;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了某种抗税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宜以抗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视为一般抗税行为。准确区分税收争议引发的暴力、威胁事件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是执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三是抗税行为的此罪与彼罪,即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偷税罪的关系和区别。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1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抗税罪的主体
    (一) 抗税罪的单位主体问题
    (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人员的主体问题
    (三) 非法经营者的主体问题
二、抗税行为的罪与非罪
    (一) 抗税罪与一般抗税行为
    (二) 税收争议中的抗税行为
        1. 由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过错引发税收争议, 进而发生暴力、威胁行为的, 应以抗税论处。
        2. 因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实施错误的征税、强制等征
    (三) 抗税数额与定罪、量刑
三、抗税行为的此罪与彼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抗税罪主体探析[J]. 马松建.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1)
[2]抗税罪新论[J]. 林亚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3(02)



本文编号:3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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