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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5 14:46
  聚众斗殴罪是从79刑法的流亡民罪中分解而来,由于刑法292条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没有对该罪的犯罪构成作具体的表述,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很多分歧,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作者试图通过实证分析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对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法定情形、犯罪形态、转化犯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指导司法实践科学地认定犯罪和准确适用法律。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的理解和认定:在比较、分析理论界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对聚众斗殴罪的概念进行界定。聚众斗殴罪要求至少有一方参加者达到3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作为必要的共同犯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无须划分主从犯,作为本罪客体的公共秩序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第二部分关于法定情形的理解和认定:“多次聚众斗殴”中的“多次”应为身份特征的次数,但其中至少有一次应构成本罪。适用“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这一法定情形时,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数至少要在10人以上。“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者携带器械,虽未实际使用但主观...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构成的理解和认定
    (一) 聚众斗殴罪的概念
    (二) 对聚众的认定
    (三) 对互殴故意的解析
    (四)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界定
    (五) 对公共秩序的理解
二、关于法定情形的理解和认定问题
    (一) “多次聚众斗殴”问题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问题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问题
    (四) “持械聚众斗殴”问题
三、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形态问题
    (一) 聚众斗殴罪的未遂形态
    (二) 聚众斗殴罪的罪数形态
四、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
    (一)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认定
        1、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客观条件及其对定性的影响
        2、聚众斗殴罪转化的主观条件及其对定性的影响
    (二) 关于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共犯问题
        1、关于首要分子对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问题
        2、关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问题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转化犯基本问题新论[J]. 薛进展.  法学. 2004(10)
[2]试析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J]. 孙国祥,魏昌东.  法学. 2002(11)
[3]论聚众斗殴罪[J]. 张影.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 2002(03)
[4]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J]. 黄生林,糜方强,邓楚开.  人民检察. 2002(03)
[5]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J]. 童志兴.  人民司法. 2001(11)
[6]共同犯罪论[J]. 陈兴良.  现代法学. 2001(03)
[7]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兼论刑法规范的内部协调[J]. 周少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5)
[8]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基本问题[J]. 赵秉志,刘志伟.  政法论坛. 1999(02)
[9]试论转化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J]. 王彦,黄明儒,张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999(01)
[10]聚众斗殴罪的认定[J]. 黄曙.  中国刑事法杂志. 1998(06)



本文编号:321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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