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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疑难与教义学表述

发布时间:2021-06-06 01:55
  生效案件已经暴露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质不明、追诉标准阙如、司法竞合处置有失妥当、积极适用的司法导向淡薄等问题。基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特质,应明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网络独立预备犯之立法旨趣,是一般性罪名,起基础性的规制功能,取代《刑法》第287条发挥司法兜底之用。不宜限制解释"其他、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扩张解释更符合第287条之一法定的相对有限的一般性规制功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限制刑罚处罚的提示性规定,本罪在实践中与关联犯罪的实质竞合概率应极低。应确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具体法益内容,固化其释法机能。应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情形,注重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持续性的司法供给。 

【文章来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效案件的司法逻辑与适用疑难巡思
    (一) 典型司法样本的类型化呈现
        1. 设立通讯群组并用于实施诈骗犯罪。
        2. 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并非法获利。
        3.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4. 利用伪基站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5.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司法处置。
    (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问题透析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法理据展开
    (一) 罪质界定与功能定位
        1. 第287条之一的罪质释明。
        2. 第287条与第287条之一的逻辑适用序位。
        3. 第287条之一的体系功能定位。
    (二) “其他、等‘违法犯罪’ (信息、活动) ”的范围厘定
        1. 理论分歧。
        2. 严格限制解释的研判。
        3. 适度扩张解释的可行性。
    (三)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理解
        1. 争议观点的辨正。
        2. 提示限制处罚的功能属性及适用意义。
    (四)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法益确证与释法意义
        1. 具体法益的规范基础。
        2. 具体法益的内涵与意义。
    (五) “情节严重”的类型释明
        1. 立法定量的比例性。
        2. 参照样本与追诉情形。
        3. 激活网络犯罪案例指导制度的适法意义。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教义学展开[J]. 敬力嘉.  东方法学. 2017(05)
[2]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J]. 孙道萃.  现代法学. 2017(01)
[3]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J]. 苏青.  当代法学. 2017(01)
[4]网络犯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适用[J]. 喻海松.  法律适用. 2016(09)
[5]《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J]. 欧阳本祺,王倩.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04)
[6]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网络犯罪问题研究[J]. 张春.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9)
[7]犯罪分层标准的理论体系续造[J]. 孙道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6(03)
[8]以刑制罪的知识巡思与教义延拓[J]. 孙道萃.  法学评论. 2016(02)
[9]《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大竞合论”立场再提倡[J].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2016(02)
[10]中国刑法的最新修正[J]. 赵秉志.  法治研究. 2015(06)



本文编号:321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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