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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不担责”的误读与澄清——某地行政机关与法院会商资讯评析

发布时间:2021-06-06 22:43
  行政部门与法院会商可能发生纠纷的裁判,虽然对政府工作会有所帮助,对于纠纷化解有一定作用,但其蕴藏的法律问题更加突出。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事先就某些事项预设法律适用方案本身存在极大的风险;行政部门与法院会商有违国家机构的权限划分,妨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因而害及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之公信力,与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多有抵牾。 

【文章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17(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房地产“新政”是否构成解约事由
    (一) 合同解除事由之情势变更的中国语境
    (二) 房地产“新政”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1. 楼市调控并不一定导致“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后果。
        2. 楼市调控并非完全“不可预见”。
    (三) 房地产“新政”难以确定构成解约事由
二、法院与行政部门“会商”纠纷裁判是否恰当
    (一)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其应依法“各行其是”
    (二)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基本要求
    (三) 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重塑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
    (四) 对“会商”现象的简要评析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J]. 陈卫东.  中国法学. 2014(02)
[2]试论行政审判中的司法独立——兼评地方政府与法院就解决行政争议联合下文现象[J]. 李忠义.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2011(02)
[3]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研究——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视角[J]. 陈承堂.  法商研究. 2006(05)



本文编号:321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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