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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争议解决新探索——以江苏瑞豪置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12-10 10: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议。通过对江苏瑞豪置业公司案裁判规则的分析,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公共利益目的及当前地方立法实践四个层面来审视,出让合同应属于行政协议。该案的审理不仅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对于妥善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引导类似案件的良性审理,构建理性、和谐的诉讼环境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来源】: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清晰界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政协议属性
    (一) 主体:出让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 为行政主体
    (二) 行为:出让合同是载体, 实质的行为是出让行为, 是一种行政行为
    (三) 目的:出让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
    (四) 实践:部分地方立法已明确出让合同的行政协议属性
二、明确行政协议的审理适用合同法
三、实体和程序的良好协调, 充分体现“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
四、未尽之思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协议的创设与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 [J]. 贺小荣.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2]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J]. 程琥.  法律适用. 2016(12)
[3]公私利益的平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公法救济模式之构建 [J]. 崔兆在.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3)
[4]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 [J]. 江必新.  中外法学. 2012(06)
[5]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纯化 [J]. 宋志红.  中国土地科学. 2007(03)
[6]论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 [J]. 陆平辉,郭宏杨.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2)



本文编号:353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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