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类和比类——中国古代司法思维形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08 11:26
中国古代司法适用中公开承认"比类"司法技术,其运用与中国古代逻辑思维形式有关。比、类和比类是中国古代逻辑思维中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在法律适用中的比类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指整个司法适用的逻辑过程,狭义指法律适用中"法无正条"下的疑难案件。这种比类司法技术形式是在特有的"比"和"类"思维形式下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使中国古代形成了特有的司法逻辑思维、特有的律与例的法律结构和具有独特性的判例结构。中国古代很多法律形式结构与法律术语都与比类司法技术有关。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技术中的“比”
二、比的思想基础:类
三、比类的逻辑思维
四、比类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一) 形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适用中的比类技术
(二) 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中律、例并存结构
第一, 律典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问题。
在商鞅改“法”为“律”后, 有秦朝律宗《法经》六篇的记载, 但是从《云梦竹简》看, 秦朝时“律”仅是一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并没有严格的法典化。汉朝时虽然有萧何宗《法经》制定“九章”律的记载, 但汉朝在“律”的形式上也没有形成严格的“九章”律典, 汉代“律”的数量最多时达上百种。从史料来看, 汉初就没有坚持九章“律”的数量, 《张家山二年律令》就是明证。到曹魏时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 因为从此以后“律”的数量开始固定下来, 并且每个王朝仅制定一部“律典”, 即使修改也是针对律典条文, 而不再增加篇章数量。同时, “律”被赋予了更新的地位与功能, 那就是“律”是基本的、不变的、原理性的规范。对此, 《史记·律志》中是这样称“律”的, “王者制事立法, 物度轨则, 壹禀于六律, 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88) 晋朝的张裴认为, “律者, 幽理之奥”。 (89) 唐朝以后, 律典的地位再次上升, 成为最稳定的法律, 加上中国人的遵祖观, 到宋明清时, 律典成为不能改变的法典, 三朝都仅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典, 于是针对律典适用发展起来的各种法律形式大量出现。可以说, 唐朝以后以“例”为名称的各种法律形式都与“律典”的地位、作用有关。同时, “例”从法源上都源自于“律”, 通过“比”的手段发展起来的。清人王明德宣称“律”是“上以鉴乎百王, 下以传乎万世, 中以遍及海隅日出, 无不可为共遵而守者”。 (90) 这种言论是经学中对待经文的态度。
(三) 特有的法律适用优先原则
(四) 特殊的判例制度
五、比类司法的反思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荀子》的“类”观念[J]. 黄伟明. 逻辑学研究. 2009(03)
[2]论墨家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J]. 章明蕾,胡鹏.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3]刍议汉代的“决事比”[J]. 陈銮. 法制与社会. 2008(34)
[4]再论“类”概念的发生、发展——从思维发生学角度[J]. 许传秋. 现代农业. 2007(08)
[5]先秦逻辑史上“类”概念发展浅探[J]. 宋赛花.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4(S1)
[6]浅析《墨经》中“比”的逻辑意蕴[J]. 张忠义.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4)
[7]论汉代“比”广泛适用的原因及影响[J]. 吴秋红. 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4)
[8]《周易·说卦传》中的类问题[J]. 季蒙. 周易研究. 2004(03)
[9]比类逻辑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思维特点析论[J]. 葛荃.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2)
[10]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的“比类”型思维特征[J]. 白寅.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5)
本文编号:3671422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技术中的“比”
二、比的思想基础:类
三、比类的逻辑思维
四、比类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一) 形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适用中的比类技术
(二) 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中律、例并存结构
第一, 律典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问题。
在商鞅改“法”为“律”后, 有秦朝律宗《法经》六篇的记载, 但是从《云梦竹简》看, 秦朝时“律”仅是一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并没有严格的法典化。汉朝时虽然有萧何宗《法经》制定“九章”律的记载, 但汉朝在“律”的形式上也没有形成严格的“九章”律典, 汉代“律”的数量最多时达上百种。从史料来看, 汉初就没有坚持九章“律”的数量, 《张家山二年律令》就是明证。到曹魏时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 因为从此以后“律”的数量开始固定下来, 并且每个王朝仅制定一部“律典”, 即使修改也是针对律典条文, 而不再增加篇章数量。同时, “律”被赋予了更新的地位与功能, 那就是“律”是基本的、不变的、原理性的规范。对此, 《史记·律志》中是这样称“律”的, “王者制事立法, 物度轨则, 壹禀于六律, 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88) 晋朝的张裴认为, “律者, 幽理之奥”。 (89) 唐朝以后, 律典的地位再次上升, 成为最稳定的法律, 加上中国人的遵祖观, 到宋明清时, 律典成为不能改变的法典, 三朝都仅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典, 于是针对律典适用发展起来的各种法律形式大量出现。可以说, 唐朝以后以“例”为名称的各种法律形式都与“律典”的地位、作用有关。同时, “例”从法源上都源自于“律”, 通过“比”的手段发展起来的。清人王明德宣称“律”是“上以鉴乎百王, 下以传乎万世, 中以遍及海隅日出, 无不可为共遵而守者”。 (90) 这种言论是经学中对待经文的态度。
(三) 特有的法律适用优先原则
(四) 特殊的判例制度
五、比类司法的反思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荀子》的“类”观念[J]. 黄伟明. 逻辑学研究. 2009(03)
[2]论墨家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J]. 章明蕾,胡鹏.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3]刍议汉代的“决事比”[J]. 陈銮. 法制与社会. 2008(34)
[4]再论“类”概念的发生、发展——从思维发生学角度[J]. 许传秋. 现代农业. 2007(08)
[5]先秦逻辑史上“类”概念发展浅探[J]. 宋赛花.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4(S1)
[6]浅析《墨经》中“比”的逻辑意蕴[J]. 张忠义.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4)
[7]论汉代“比”广泛适用的原因及影响[J]. 吴秋红. 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4)
[8]《周易·说卦传》中的类问题[J]. 季蒙. 周易研究. 2004(03)
[9]比类逻辑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思维特点析论[J]. 葛荃.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2)
[10]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的“比类”型思维特征[J]. 白寅.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5)
本文编号:367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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