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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5 13:15
  农资消费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则部分,是立法者不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体调整范围满足农民权益特殊保护的技术操作。因为农资消费的生产消费属性及农业生产资料自有规范体系,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需要论证,这一问题往往被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忽略。以"参照本法执行"的解释论视角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内在正当性;从农资消费赔偿案例研究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外部正当性。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农资消费的主体扩张适用和目的限缩解释的误区。必须明确农资消费主体是农民,而非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经济组织;农资消费的目的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目的是自用或销售不影响农资消费的定性;农资消费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是农民可选择的权利,而对公权机关或农资经营者而言具有义务性。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内在正当性
    (一) “参照”的法律含义
    (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本法执行”的解释
三、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外部正当性
    (一) 案例的总览
    (二) 惩罚性赔偿相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比较优势
四、适用误区和初步结论
    (一) 适用误区
        1. 农资消费的主体扩张适用
        2. 农资消费的目的限缩解释
    (二) 初步结论



本文编号:398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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