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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理论下的群体性事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4 23:18

  本文关键词:治理理论下的群体性事件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群体性事件 社会管理 社会治理 多元参与 利益表达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逐渐激化,而政府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暴露出的一些缺陷表明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形势的变化。这就亟待政府转变管理模式,变管理为治理,在吸取西方有效治理方式的同时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理念和模式,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以期形成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保持我国繁荣稳定的局面。为了提高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能力,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如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虽然学术界不同领域的专家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他们的不同观点之中却又存在几点共性,它很少处于稳定状态,是实时变化,不可预测的,它一般是自发的、无组织的、非理性非常规的。又如群体性事件在我国频发的原因,“法不责众”心理和从众心态以及投机心理。贫富分化加剧容易导致社会不公、摩擦增多、矛盾激化,从而促使群体性事件频发。从收入差距、教育现状、医疗不公等各个方面均可看出贫富差距的程度,而公众会对这种社会分配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引发强烈不满。在这些群体中下岗职工、不能就业的大学生等对经济下行的承受能力最脆弱,最可能产生群体性消极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笔者看来,群体性事件虽然存在一定的积极功能与影响,如宣泄社会压力而起到安全阀的作用,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反映传统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以待改进;推动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理性应对,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不可否认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它的消极作用是无法忽视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破坏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预期,更有甚者,使民众失去理性,从而酿成大祸。针对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找到解决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那就是在治理理论的指导下,调整利益结构,保障民众权益,建立畅通完善的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体察民情,表达民意,回应民声。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活动中去,同时还要提高治理能力,包括事件预警机制、事件处理能力和事件问责制度三个方面。
【学位授予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6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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