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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两重身份探究

发布时间:2017-10-21 05:26

  本文关键词:霍姆斯两重身份探究


  更多相关文章: 司法能动 司法克制 言论自由案 洛克纳案 法律现实主义


【摘要】:霍姆斯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而且也是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他在美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对于霍姆斯的思想尤其是他的司法思想,人们一直未停止过争论。他经常被贴上各种标签:现实主义,实用主义,怀疑主义,理想主义,虚无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等。文章主要通过研究霍姆斯相关的著名案例:一是他在申克案,艾布拉姆斯案及吉特洛案等相关言论自由案件中提出“显而易见又迫在眉睫的危险”原则及与此相关的“思想的自由交易市场”理论,此原则后来成为美国关于言论自由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二是他在洛克纳案中提出“最伟大的司法异议”,所引申出的司法克制思想对后来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判决产生深刻影响。他在不同案件中表现出的看似矛盾的司法思想能否在其身上统一起来,这就是本文研究的主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著名的言论自由相关案件中霍姆斯的司法能动倾向。从申克诉美国案到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再到吉特洛诉纽约州案,他发挥法官的能动性,提出并发展了“显而易见又迫在眉睫的危险”司法原则,成为美国后来言论自由案件的审查标准。 第二部分以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为例,分析了霍姆斯在其大部分司法意见中所表现出的司法克制主义。在该案中霍姆斯反对当时最高法院以哈伦法官为代表的将个人经济观点带入宪法的判决,主张坚持司法先例,顺从立法。 第三部分通过对霍姆斯著名的“法律的生命不是经验而是逻辑”的法律经验论,以及法律是对法院实际将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的分析,认为霍姆斯虽然作为法官一方面表现了司法能动,另一方面又表现了司法克制,这并不能说明霍姆斯的思想混乱。因为他裁判案件的基础是基于其现实主义法学理论,依据的是社会现实需要。不是霍姆斯的司法裁判的观点不同,而是社会现实的变化和需要的不同导致他在案件中的倾向不同。
【关键词】:司法能动 司法克制 言论自由案 洛克纳案 法律现实主义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09.1;D916
【目录】:
  • 内容摘要4-5
  • Abstract5-7
  • 引言7-9
  • 一、 言论自由相关案件中霍姆斯的司法能动倾向9-17
  • (一) 言论自由相关案件的历史背景9-10
  • (二) 言论自由相关案件的判决及司法意见10-14
  • (三) 言论自由相关案件的司法意见分析14-17
  • 二、 洛克纳案中的霍姆斯司法克制倾向17-23
  • (一) 洛克纳案的历史背景17-18
  • (二) 洛克纳案的判决及异议18-19
  • (三) 洛克纳案司法意见分析19-23
  • 三、 现实主义法学之上:两重倾向的调和23-35
  • (一)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24-29
  • (二) 言论自由案例中体现的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观29-31
  • (三) 洛克纳案中体现的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观31-33
  • (四) 两重倾向的调和:社会现实的需要33-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8
  • 致谢3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许庆坤;;重读美国法律现实主义[J];比较法研究;2007年04期

2 王晓光;;霍姆斯法律思想的现代性分析[J];法学杂志;2011年08期



本文编号:107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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