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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意义

发布时间:2017-10-28 12:10

  本文关键词: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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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作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而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人们目前仍未找到彻底消除的方法,但犯罪可以预防却是事实。当今的社会管理中,预防犯罪是重中之重。早在我国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中对犯罪产生的根源及其预防提出了一套综合的治理学说,尤其体现在孔子,孟子和荀子三位代表人物的思想中,孔子提出了犯罪预防的大体框架,孟子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备,而荀子作为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更是对孔孟的思想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犯罪预防综合治理体系,从政治,经济,社会,道德,教育及执政者的责任层面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了探讨。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对中国的历史产生极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透过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剖析,从中汲取关于犯罪预防与控制方面的养分,以期对现今社会管理模式提供点滴启示意义。 先秦儒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的学派。先秦儒家学派由孔子创立,经过孟子发展,至荀子而集大成。具言之,先秦儒家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以孔、孟为代表的“纯儒阶段”,主张仁政、性善论;一为以荀子为代表的“新儒家”,主张性恶论、礼法并用论。综观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礼治、德治及人治的思想贯穿始终,至荀子“法治”始被强调,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可谓一种古老的“社会综合治理学说”。即包括经济上“制民以产”的富民法,政治上“为国以礼”的仁政法,教育上“明礼义以化之”的教化法,以及司法上“刑罚适中”的慎刑法,四者合而为“综合预防法”。从某种角度看,亦阐述了朴素的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思想,而这些直接建立在人性学说与礼治思想基础上的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思想,则为当代预防犯罪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视角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犯罪预防 社会控制 先秦儒家 法律思想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09.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10
  • 引言10-11
  • 第一章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概述11-20
  • 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起源11-13
  • 二、 以孔、孟为代表的“纯儒阶段”13-18
  • (一) 孔子的法律思想13-16
  • (二) 孟子的法律思想16-18
  • 三、 以荀子为代表的“新儒学”18-20
  • (一) “性恶论”18-19
  • (二) “礼”“法”并用的礼法统一论19-20
  • 第二章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关于犯罪预防的主要内容20-35
  • 一、 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形成与发展20-22
  • (一) 孔子对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初步构建20-21
  • (二) 孟子从人性的角度发展了儒家的犯罪预防思想21
  • (三) 渗透了法家思想的荀子犯罪预防思想21-22
  • 二、 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主要内容22-35
  • (一) 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理论基础22-28
  • (二) 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主要观点28-35
  • 第三章 先秦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现代启示意义35-42
  • 一、 积极方面35-41
  • (一) 富民法35-37
  • (二) 仁政法37-38
  • (三) 教化法38-40
  • (四) 慎刑法40-41
  • 二、 消极方面41-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5
  • 致谢4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理学[J];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01期

2 张奇伟;扬孟抑荀与史家的评论[J];史学史研究;2001年04期

3 王占通;;论荀子对先秦儒家传统的突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06期



本文编号:110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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