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与保护:清代司法对涉讼女性的特别应对
发布时间:2017-11-06 04:04
本文关键词:限制与保护:清代司法对涉讼女性的特别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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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司法对涉讼女性予以特别应对:谨慎对待涉及女性的控告呈词;优先选择以批词、调解的方式结案,不轻易传唤女性出庭,避免女性在诉讼中的公开出场;审讯过程中,限制对女性的监禁及刑讯,司法官特别注意面对涉讼女性时的仪态、言语及行动的庄重严肃;对女性执行刑罚时亦有不同于男性的方式方法。在官方表达中,保护女性的名节、颜面是对女性予以特别对待的主因。通过限制女性进入诉讼来保护女性,是男权社会对女性进行"限制性保护"逻辑的产物。面对涉讼女性,司法活动的谨慎、谦抑,实质上是为了符合并维护围绕女性所形成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1BFX016)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9;D442.9;K249
【正文快照】: 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中,诉讼为凶事。官方不愿民女性出庭接受讯问;对出现于公堂之上的女性,予以众纷争诉讼,极力息讼,追求和谐、无讼的理想社会特别审慎之对待;施于女性的监禁、刑讯、刑罚亦有状态。而被赋予安娴贞静、柔弱卑顺形象的女性,更特别之处。一方面,女性参与诉讼受到官,
本文编号:114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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