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救济条款设置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4 09:01
本文关键词: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救济条款设置研究
【摘要】:法律救济条款是法律文本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是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救济方式在法律文本中的条款表现形式。笔者所要分析的“法律文本”限定于我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救济条款的范围不仅限定于行政诉讼条款和行政复议条款,其范围应当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所有形式的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当事人实施救济的全部条款。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救济条款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总结出法律救济条款设置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对于立法活动的科学化有帮助作用。 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是容易混淆的两类条款,它们是两种含义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的依据、作用的对象、体现的关系和采用措施的强制性程度等方面。法律救济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救济的存在是以相关合法权利的存在为依据的,与此相同,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如果一项权利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护,则这一权利就难以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我国公民权利救济体系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公助救济以及申诉控告检举等。 通过对我国近两年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到,法律救济条款在总则、分则和附则中均有设置,但绝大多数分布于法的分则,以出现于总则和附则为例外。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位于总则的法律救济条款数量是很少的,而且在这些少量的法律救济条款中,以保障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救济方式和权利为主,这是由法的总则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以纲领性、概括性和原则行为特征,其基本内容为法的原则、宗旨、效力和适用范围为主,而法律救济条款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救济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其内容较为具体和精细,操作性更强,因而不适于设置于法的总则之中。而法的分则中的法律救济条款不仅在数量上占据绝对多数,而且在内容上较之设置于法的总则和法的分则中的法律救济条款也更为全面和广泛,涵盖了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公助救济、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法律救济权利的所有方式。如果说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救济条款少量地设置于法的总则部分的话,那么,设置于法的附则部分的法律救济条款可谓“罕见”。究其原因,在于法的附则的独特立法价值和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和功能。相对于法的总则和分则中大量实体内容的规定,法的附则在法律文本中是总则与分则的辅助性存在,所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法律救济条款设置于法的附则部分是不妥当的。 作为法律救济权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具体体现和规定,法律救济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重要条款,在法律文本中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为公民权利的救济提供法律保障,而且有效地保障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法律救济条款的设置包括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等内容,使得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立法价值的实现得到了有力的保证。另一方面,法律救济条款的设置也体现了法的结构规范化的要求,可以保证法的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为法的各部分的科学设置打下基础,从而保证不仅在微观层面上更在宏观层面上实现法的结构的的规范化。 一个完整的法律救济条款通常包括法律救济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设置的法律救济条件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救济条件在法律文本中的设置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争议,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他人的行为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等。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条件的设置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实质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不同形式的法律救济条件都是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个中心进行设置的。与公民享有的救济权多样化相适应,我国法律文本中也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救济方式如申诉、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为当事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根据其性质和程度提供不同方式的救济。法律救济的程序是在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实现权利救济的具体的步骤和过程。我国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程序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在专门的法律文件(程序法)中设置救济程序,作为其他法律救济条款的援用条款和配套性法律文件。第二,在普通的法律救济条款中也就是在除前述法律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设置救济程序。 通过对我国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文本分析,可以看到现行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条款设置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法律救济条款的缺失,在我国法律文本中不仅缺失法律救济条款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设置了法律救济条款的法律文件中,法律救济条款的数量也非常少。其次,法律救济条款设置位置错乱,法律救济条款设置的位置应当根据法的各部分的价值功能来决定,法的总则和法的附则部分并不适宜设置法律救济条款。第三,我国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救济条款存在用语模糊的问题。面对我国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条款的设置的缺陷,应当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进行改善。在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弥补法律救济条款缺失,将法律救济条款设置于法的分则中,规范法律救济条款中的法律用语,达到法律用语的准确性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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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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