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发布时间:2017-11-22 03:21
本文关键词:论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摘要】: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是理论与现实之间不断互动的结果,具有因果性。奥斯丁以孔德的实证精神为基础所建构的法律命令说在一定程度上它较传统的形而上学具有更多的科学性。在法哲学史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它那僵化的“客观事实”之模式却忽略了作为人之为人而具有主观任意性、目的性之“事实”。其结果就是理论与现实的分裂。从这个角度来看,哈特指谪法律命令说是僵硬的、狭隘的、片面的,便具有一定地合理性。但是其方法论基础对现代化法学理论的构建却具有绝对地正当性。与反对它的那些更为复杂的理论相比,它却是通向真理的更好的路标。因此哈特认为,对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学理论进行建构应当继续奥斯丁的事业。在奥斯丁所限定的法理学范围的基础上应当再追加一些法律内容。使之与法的现代化特征相适应。这样的话,也就能理解法律的权威性与多样性、持续性和连续性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设想让哈特赢得了荣誉。他的批判为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提供了方向及方法。我国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早已矢志不渝。但是苦于传统法治思想之稀薄和对逻辑学的轻视,而导致西方法治与我国法治在根本上的差异。这是试图由平面式研究转向立体式研究的根本动机。立体式研究打破了传统的学习方式。就是在学习哈特的批判时,不仅要知道他的“靶标”及其分析视角,还要搞清楚“靶标”之产生的原因和他批判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明白哈特何以用日常语言分析方法来替代奥斯丁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哈特是如何利用奥斯汀的优势来解决法律命令说所遗留的法哲学难题。从这个角度上看,哈特的批判对任何有意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对具有外源型特征的中国法治而言,就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0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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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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