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质错误”——以罗马法为中心
本文关键词: 本质错误 材料错误 罗马法 醋为酒卖案 出处:《北方法学》2013年04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在罗马法中,本质错误与身份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标的物错误并称为使行为无效的四种实质性错误。本质错误与材料错误相关又不等同于材料错误。本质错误的内涵见于D.18,1,9,2中的"醋为酒卖"案,是在社会经济功能影响下的标的物之内在特性发生错误。本质错误的外延见于"古杯"案及D.18,1,11、D.18,1,14等文本,涵涉了大部分的材料错误和性别错误,并可以作为一种兜底条款适用于那些对诸如艺术品价值、作者发生错误的情形。本质错误在近代演化为法国法的"实质错误"、意大利法的"本质上的错误"、瑞士法的"重大错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性质错误",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上,它们和中国大陆民法的错误制度殊途同归。
[Abstract]:In Roman law, the nature of errors and identity errors, behavior of the nature of the error. The subject matter mistake is described as the four kinds of substantive errors which invalidate the behavior. The essential error is related to the material error and is not equal to the material error. The connotation of the essential error is found in D. In the case of "vinegar for wine sale", errors occurred in the subject matter under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and economic functions. The extension of the essential error is found in the case of "Ancient Cup" and D. Texts such as 14 involve most material errors and gender errors and can be applied as a cover clause to those that are of value to works of art, for example. In modern times, the essential errors have evolved into "substantial errors" in French law, "essential errors" in Italian law, and "major errors" in Swiss law. The "nature error" of German law and Taiwan regional law is different from the wrong system of civil law in mainland China in the function of giving judges discretion.
【作者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0
【正文快照】: 本文旨在考察现代民法典中所谓“性质错误”、①“特性错误(Eigenschaftsirrtum)”、②“本质性的错误(l’errore essenziale)”、③“实质错误(l’erreur sur la substance)”④等类似规定的罗马法根源,主要以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在D.18,1,9,2片段中收录的“醋为酒卖”案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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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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