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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法律家长主义适用的界限——以“超”法律家长主义的防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8-06-07 18:38

  本文选题:法律家长主义 + 个体权利 ; 参考:《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3期


【摘要】:法律家长主义在保障个体权利充分实现的同时,又限制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如果适用不当,还极易产生侵犯个体权利和自由等负面影响。因此,需对法律家长主义的适用采取谨慎态度,为其适应范围设定"底线",区分"公域"和"私域",并限制它对"私域"的介入。同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适度的自主选择权和个体选择权,权衡具体适用的社会整体效果。在我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对"超"法律家长主义加以防范,以充分发挥法律家长主义对于个体权利的积极保障功能。
[Abstract]:Legal paternalism not only guarantees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but also restricts individual rights and freedoms. If it is not applied properly, it will easily have negative effects such as infringing on individual rights and freedoms. Therefore, we should take a cautious attitude towards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paternalism, set a "bottom line" for its scope of adaptation, distinguish between "public domain" and "private domain", and limit its involvement in "private domain".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protect the parties' moderate independent choice and individual choice, and weigh the overall social effect of concrete appli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we must guard against "super-legal paternalism"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function of legal paternalism in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rights.
【作者单位】: 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820050)
【分类号】: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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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9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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